木构架承重:
1 、地基要选择山体稳、不会发生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地方;
2 、维护墙墙体不得用空心砖砌体,要求支砌二、四墙或墙厚不得小于24厘米,墙体内设置砖壁柱或构造柱,其间距不得大于4米;
3 、同一房屋不得采用木柱与砖柱、木柱与石柱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也不得采用砖墙、石墙、土坯墙、夯土墙等不同墙体混合承重的结构体系;
4 、木柱梢径不得小于15厘米;
5 、层高单层不得超过4.5米,二层不得超过3.6米;
6 、木架结构的木柱底需设柱脚石,木柱与柱脚石间需采取连接;
7 、土墙基础(石脚)高度在20厘米至50厘米之间,外侧需粉刷,外墙底部用水泥砂浆粉刷到高1米处;
8 、围护墙体采用八号铁丝(12号钢筋)、木牵梁、墙揽等与柱子拉结,拉结距离为没道不得超过1米。
砖砌体承重:
1 、单层楼房不得高于6.6米,二层楼房单层不得高于3.6米,墙厚度不得小于240㎜(二、四砖支砌);
2 、梁的跨度大于4.2米时,在支承处设置混泥土或钢混泥土垫块,大于4.8米时,在支承处壁柱,或采取其它加强措施;
3 、房屋柱子采用统一混泥土构造柱,并且不得少于四根,必须浇上下圈梁。钢筋混泥土构造柱、圈梁的混泥土等级不得低于C20;
4 、门窗洞口处不得采用无钢筋砖过梁,过梁支承长度不得低于240㎜;
5 、钢筋砖过梁底面砂浆层的厚度不得小于30㎜;
6 、采用鹅卵石支砌墙体基础的,挖好基础后,需在槽内先垫砂浆,再做支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