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来源:建设局   日期:2019-02-03 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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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430S00711/2019-07406                            题裁分类: 
发布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19-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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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试行)》已经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题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6月30日前为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试行期。试行期间,各地可采用线下办理与线上办理相结合的方式(已经实行线上办理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各市州要尽快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由各市州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
       联系电话:0731—88950064。
       传  真:0731—88950063。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9年2月2日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湘政办发〔2018〕76号)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项目分类和审批流程划分
工程建设项目按投资类型分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其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以政府性资金(含预算资金、中央投资补助、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主权外债资金,以及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为主体(占项目总投资50%及以上)投资建设的项目。除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外是社会投资建设项目。
       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类型分为房屋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其中,房屋建筑项目分为工业企业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项目(工业厂房等工业企业投资建设用于工业生产的房屋建筑项目)、非工业企业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分为线性工程(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市政道路、桥梁、给水排水管道、排水箱涵及渠道、城市综合管线、城市公共交通、城市隧道等)、非线性工程。
       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施工图审查备案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有关部门的并联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三个审批阶段由住房城乡建设等行业主管部门牵头,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推动并联审批工作落实。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
       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一次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申请步骤如下:
       1.申请办理、一次征询、一单告知。申请前,建设单位需通过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审批管理系统”)完成项目赋码申请,取得项目赋码。每个审批阶段,建设单位填报申请表单的有关信息后通过审批管理系统提交,该阶段牵头部门将申请表单推送各有关单位“一次征询”该项目该阶段需要办理的行政审批或技术审查事项,被征询单位于1个工作日内明确该阶段需要办理的申请事项、对应部门以及申报材料清单并反馈至牵头单位。牵头单位统一汇总后,“一单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申请表单上勾选需要办理的事项,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上传申报材料。原则上不需提供纸质材料,若提供纸质材料,须由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审批或各地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现场集中审批。鼓励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并实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针对部分审批事项或申报材料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按照要求做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做出审批决定,实现一次申请多个事项,有关部门并联审批,依法依次发证。
       2.网上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后,审批管理系统自动通知各相关单位。各有关人员在收到通知后,于1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表单及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预审,并将需补充完善申请表单信息或申报材料反馈至各地综合服务窗口和建设单位,未及时提交预审结果的,审批管理系统自动以无意见反馈至综合服务窗口和建设单位。
       3.系统告知。申请表及申报材料通过预审后,综合服务窗口正式受理并通过系统告知建设单位;同时须告知各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审批事项工作准备。
       (二)各部门具体办理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到地震安全性评价需在初步设计审查事项前完成,节能评估与审查、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涉及占用大中型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医疗机构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可根据建设单位申请,在立项审批后,工程开工前完成即可。
       其中,涉及节能审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涉及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洪水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审批、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审批的项目,分别由相应审批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或审批意见。涉及占用大中型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的项目,由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批意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由审批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20个工作日出具审批意见。建设放射诊断机房的项目,由审批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13个工作日出具放射诊断机房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表的批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主管部门在材料齐全后,于3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书)或2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内作出审批决定(普通类或辐射类)。
       鼓励各地针对上述评价评估事项制定并实施区域评估实施细则,明确实施区域评估的主体、内容、方式以及配套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实施区域评估的相应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地应加快“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建设,“多规合一”协同平台建成后,农转用及土地征收、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与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价、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与审查、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等事项应纳入“多规合一”协同平台一并办理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