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的解读
为切实加强我省公租房保障能力,明确公租房保障范围,统一公租房保障标准,规范公租房管理秩序,提高公租房保障水平,根据近年来国家关于公租房保障相关文件要求,拟对现行的《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历史沿革
2012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规定,我省制定印发了《湖南省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6年,省住建厅对《暂行办法》重新进行了修订,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住建厅于2016年11月下发了《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暂行办法》和《办法》的印发实施,对规范我省公租房分配和运营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自2017年以来,住建部、财政部等部委相继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公租房建设和管理提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现行的《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公租房管理工作需要,亟待进行修改完善,2020年9月份以来,省住建厅组织专门人员对《办法》进行了多轮修改和完善,形成了《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拟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发。
二、修订背景
一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工作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住房保障能力,解决好城镇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新市民的住房困难问题。
二是落实有关部委相关文件要求。自2017年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相继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公租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租金管理、盘活处置等作出了新的规定和要求,现行的《办法》已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亟需进行修订。
三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要求。去年下半年,审计部门针对审计中发现的各类问题,提出审计意见,要求我省进一步规范公租房管理制度,堵塞管理漏洞,提升管理水平。
三、前期修订过程
本次修订工作从2020年9月开始,住建厅党组对《办法》高度重视,分管领导易继红同志全程亲自安排部署和指导,提出修改思路。省住建厅先后3次组织召开部分市州座谈会专题研究讨论,2次征求市州住建局和住保中心意见。去年12月份,征求了各市州人民政府、相关省直单位和厅相关处室意见,分管厅领导组织召开厅长办公会,研究讨论修订内容。2021年1月4日,省住建厅专门召开厅务会,研究并通过了《管理办法》。
四、修订主要依据
1、《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
2、《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7部委令第162号)
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
4、《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
5、《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办法》(建保[2012]158号)
6、《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
7、《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保[2014]91号)
8、《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9、《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8〕106号)
10、《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
11、《暂行办法》和《办法》的制定印发是我省公租房管理的重要政策依据,对规范我省公租房管理秩序、提高公租房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考虑到公租房管理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本次修订过程中,部分条文仍然沿用以前的表述方式,并作为本次修订的政策依据。
五、意见反馈和采纳情况
本次修订工作在前期调研座谈的基础上,起草了《管理办法》,征求了14个市州和发改、财政、人社等17家省直单位意见建议,并征求了住建厅机关业务处室意见,共收到反馈修改意见60条,采纳23条、部分采纳5条,32条意见未采纳。根据各市州、省直相关部门和住建厅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反馈意见及厅长办公会议精神,住建厅再次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管理办法》。
六、《管理办法》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9章59条,主要对公租房房源筹集,保障对象、方式及标准,申请与审核,分配与管理,使用与退出,资产与权属管理,监督管理方面进行了明确和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后续管理全流程管理,通过明确制度保障,明确省级层面的规范,引导各市州提升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的基本住房需求。
七、修订的主要内容
1、对《办法》条文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调整,完善了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全过程,包括筹集、分配、使用、退出和后续管理等环节。并根据修订的内容,将原《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办法》名称修改为《湖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增设了“房源筹集”章节,将公租房筹集纳入本《管理办法》管理范畴,将《办法》涉及房源筹集工作的内容调整到了“房源筹集”章节,并增加了公租房筹集方式和投资方式等内容。
2、明确了保障对象、轮候规则和保障重点。明确了本地城镇低保、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保障对象的具体范围。明确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依申请实现应保尽保;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得到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着力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并明确了重点保障对象。
3、明确了职责分工。明确了与公租房管理和保障对象审核相关的单位的工作职责。
4、明确了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资金来源。明确应对公租房轮候对象在轮候期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发放租赁补贴,对超出轮候期仍符合条件的必须发放租赁补贴;租赁补贴原则上只发放到市州、县市城区,在当地财政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放宽到乡镇;规定了租赁补贴的上下限标准以及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安排资金发放租赁补贴。
5、明确健全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拓宽申请受理渠道,在服务窗口受理的同时,开通网上办事大厅、手机APP、微信公众号等服务平台,方便群众办事。
6、对部分标准进行了量化。公共租赁住房应满足基本的居住需求,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应建立阶梯式标准,一般不低于当地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40%,不高于当地市场住房租金水平的70%,户均租赁补贴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应根据市场租金水平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年调整一次;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发放,在每年12月1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发放;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须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2个月以上(含);新就业无房职工的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明确对正在实施保障的对象和轮候对象每年要进行资格复核。
7、进一步明确了公租房的资产与权属管理,规定公租房不得用于融资抵押和抵押担保。
8、增加了公租房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要求。明确市州、县市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管理信息系统建设,落实数据联网要求,实现申请、受理、审核、分配、运营管理等业务信息化、电子化,为保障对象提供便捷服务,提高住房保障管理效率。
9、强化了住房保障诚信管理制度。对发生失信行为的个人或机构,纳入失信黑名单并进行惩戒,失信行为认定及惩戒办法另行制定。
10、明确了公租房盘活处置的原则和相关规定。园区配建公共租赁住房、县城乡镇公共租赁住房、长期停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在确保保障水平不降低、中央补助不流失的前提下,可由市、县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分类处置和盘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