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五)
来源: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期:2023-04-21 08:34
浏览量:1 | | | |

编者按:

物业服务管理水平与城镇居民生活品质息息相关。为此,国务院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湖南省出台了《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按照汨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工作计划安排,从2023年4月开始对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开展宣贯。在此期间,为进一步提升群众对物业管理工作法律法规的认知理解,从即日起推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解读。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期解读

1、业主可否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所得收益可否由经营者自行支配?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物业存在安全隐患时,由谁负责维修养护?

物业安全隐患,主要是指物业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人为、自然或突发事件等因素作用出现的潜在的结构、使用等方面的危险。物业存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责任人主要是指房屋的产权人或者说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部位维修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还包括由于历史等特殊原因造成的房屋的实际使用者或维修责任的承担者。

3、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如何处罚?

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