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93/2021-1808775 发布机构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04-07 公开日期 2021-04-07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关于切实加强住建领域统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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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计函〔2021〕32号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切实加强住建领域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执法监督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市城市人居环境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统计工作的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全省住建领域统计工作,提升统计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认识增强法规意识

全省住建领域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把统计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湖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树立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理念,增强依法统计的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权威,确保高质量完成住建领域统计工作各项任务

提升统计工作质量水平

(一)强化数据源头管控全省住建领域各部门、各单位要强化数据源头质量管控,结合自身职能,如实搜集、认真审核、按时报送统计资料,依法依规开展统计工作督促调查对象依法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确保数出有据、数出有源、真实可靠、全面准确,加大疑似问题查询和现场核查力度,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瞒报、漏报、少报和虚报等问题,确保统计数据全面真实完整,及时准确。

(二)发挥数据参谋作用围绕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加强统计数据分析研判,从简单的数据表象分析向更深层次的专题分析转变,提供具有趋势性、前瞻性、普遍性的分析判断,对热点焦点、重点领域的工作,通过数据分析提出有价值的政策建议,为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落实统计工作责任

(一)强化责任分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统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各项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负责,组织对各项统计数据质量的管理、检查和评估,确保提供、公布、上报的重要统计数据不出现趋势性差错;分管统计负责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分管统计数据质量工作,负责组织制定统计数据质量管理体系,综合评估主要统计数据质量,监督检查统计数据质量相关规定执行情况,提出对主要指标质量问题的处理意见;统计工作人员对统计数据的质量负责,严格执行数据审核规则,未按规定进行审核,出现数据质量问题的,由审核人负责

(二)加强统计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对于统计数据出现的大起大落现象和趋势性问题,必须进行查询评估,并做出书面说明对统计数据质量出现重大问题或因统计违法案件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虚报、瞒报、拒报统计报表和自行修改、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要求和授意统计人员造假的,要依纪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要积极配合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本级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工作部署及监督检查我厅将对统计工作建立通报制度,对全省年度住房城乡建设统计工作进行总结通报,对迟报漏报、虚报瞒报的地区通报批评,对表现优秀的,在厅相关专项资金安排时给予优先支持。

四、规范统计工作规定程序

(一)注重部门协同联动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单位统计业务工作的指导,严格规范统计业务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权限,强化部门联动,积极协调当地公安、税务等部门提供相关数据,保障统计工作高效开展牵头部门要切实发挥综合协调作用,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全面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按照规定主动向牵头部门提供统计数据。

(二)严格数据质量管理建立统计数据比对、核查和会审机制,严禁“数出多门”各地牵头部门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时,要及时与提供数据的相关部门及内部部门会商,对统计数据进行比对核实,确保报送统计资料准确、表述严谨,由统计人员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五、切实加强统计基础工作

(一)稳定统计队伍各级主管部门要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充实统计人员队伍,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以老带新,落实好岗位调动的工作交接事宜,确保统计工作有序开展要配备必需的硬件设备,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统计分析,提高工作效率

(二)提升业务水平依托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的全国统计软件培训、统计制度培训,分批次组织各地统计人员以会代训,适时组织开展全省统计业务培训,提高统计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利用年度统计布置会、统计会审会,采取以强帮弱、交叉会审等方式,提高统计人员业务能力各统计牵头单位要采取不同形式,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技能培训。

(三)做好档案管理及时将收集、报送的统计资料分类归纳、存档保存,按照年度、事项进行建档立册,以利于统计数据查阅、统计督察和工作考评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