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交通运输局
重大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确保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集体讨论:
(一)列入《汨罗市交通运输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的执法决定;
(二)适用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的;
(四)涉及两个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
(五)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六)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重大执法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由局机关分管法制审查工作负责人主持,局长和相关业务分管负责人、局政策法规股负责人、行政审批等具体业务股室负责人、承办机构负责人和承办机构分管法制审查的副职、承办机构法制审查股室负责人参加集体讨论会议。具体案件执法人员列席会议,执法人员对办案情况进行汇报,但无表决权。
必要时可邀请单位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参加。
第四条 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经承办机构法制机构审核后,由承办机构提出,由局政策法规股组织。
第五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本机关分管法制工作负责人决定。
第六条 集体讨论会议应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体执法人员或承办机构法制部门人员汇报案件办理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理由、法律依据和拟处罚意见等有关内容;
(二)承办机构负责人提出意见;
(三)局政策法规股、具体业务股室负责人或邀请的法制顾问、相关专家发表意见;
(四)集体讨论;
(五)会议主持人组织本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对重大执法案件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六)参会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第七条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地提出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入笔录。
局法规股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并制作《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集体讨论记录同执法文书一起存入该案卷档案。
第八条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处理意见或者决定的案件,应当按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或者决定执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决定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行政执法决定。
第九条 经集体讨论形成的决定,由承办机构制作行政执法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汨罗市交通运输局政策法规股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