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业农村厅解读《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来源: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日期:2021-08-13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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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旨在健全我省畜牧业发展支持政策,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为建设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强省提供有力支撑。现将《实施意见》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近年来,我省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增强,在保障肉品供应安全、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当前畜牧业发展面临资源环境约束趋紧,重大动物疫病风险和威胁加大等新情况,同时支撑保障体系不健全、产业发展质量效益不高、抵御风险能力不强等问题还依然存在,畜牧业提质增效基础仍不牢固。2020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31号),对推进我国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我省适时制定出台《实施意见》,既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31号文件精神,又是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建设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强省的重要举措。《实施意见》在制定过程中,紧密结合我省实际,广泛凝聚共识,征求并吸纳了16个省直有关部门和14个市州农业农村部门意见,为今后一个时期我省畜牧业发展提供指导。

二、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十二条。

第一条为总体工作要求,主要明确我省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以及到2025年、2030年的目标任务。

第二至九条为重点工作,主要是我省推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措施,即:着力优化畜牧业发展布局。实施优质湘猪工程,突出抓好湘南区、长株潭区、洞庭湖区、湘中湘西区4个优质湘猪优势产区;加快推进现代畜禽种业创新发展。支持建设畜禽种质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提高生猪核心种源生产性能和自主供种能力;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支持养殖大市、养殖大县、大型龙头企业发展,打造畜牧业优势产业集群;稳步提升现代畜禽屠宰加工与冷链配送能力。优化畜禽屠宰产能布局,推动屠宰产能向养殖主产区转移,加快建设与养殖产能相匹配的屠宰加工与冷链配送体系;深入推进畜牧业全产业链融合发展。健全饲料生产供应体系,加快构建产加销一体化产业体系,促进畜牧业全链条融合、全环节增值;持续推动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抓好以种养结合为重点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实施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支持有机肥还田、粪肥机械化施用。鼓励第三方企业对养殖场(户)无法就地消纳的畜禽粪污进行集中处理。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落实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责任,落实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措施,加强洗消设施设备建设,推进无疫小区建设,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切实强化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兽用抗菌药综合治理,加快构建全程可追溯体系,持续开展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第十至十二条为保障措施,主要是保障畜牧业发展用地,加大财政保障与金融服务力度,保障市场肉品供应和价格稳定。

三、主要特点

《实施意见》提出的各项指标要求和措施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可量化、可考核,又体现了鲜明的湖南特色。具备以下四个创新点。

1.坚持走在前列的目标定位。继续强化畜牧大省的责任担当,围绕优质湘猪主导产业和特色畜禽优势产业,立足全产业链发展,提出到2025年全省生猪全产业链产值新增1000亿元,特色畜禽全产业链产值突破1000亿元的发展目标。

2.坚持特色鲜明的分区布局。结合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因素,继续优化产业布局。“优质湘猪主导产业”延续湘猪规划确定的四大区域,发展以湘南地区为重点的外向型优质猪肉供应区、以长株潭地区为重点的地方优质猪养殖和肉类精深加工区、以洞庭湖区为重点的现代农牧循环示范区、以湘中湘西地区为重点的现代生态养殖示范区。“特色畜禽优势产业”重点发展6个优势家禽产业带、5个优势牛羊产业区。

3.坚持重点突出的全产业链打造。在建设现代畜禽种业上,明确继续实施畜禽遗传改良和现代种业提升工程,开展新一轮畜禽遗传资源调查。培育瘦肉型猪核心种源,摆脱生猪种源进口依赖,支持建设核心育种场和战略种源基地。在大力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上,继续简化审批程序,支持养殖大县、大型养殖企业发展,重点培育年产值100亿元以上的养殖大县、年生猪出栏100万头以上大型养殖企业,打造以生猪为重点的现代畜牧业优势产业集群和现代畜牧业产业园,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推进大型规模场全程机械化。在加快发展现代畜禽屠宰加工与冷链配送上,推动屠宰产能向养殖主产区转移,加快建设与养殖产能相匹配的屠宰加工与冷链配送体系,推进畜禽产品冷链配送、冷鲜上市。在推进畜牧业全产业链融合发展上,引导龙头企业发展区域性全产业链,提升精深加工比重,强化产销衔接,打造“湘字号”品牌,推动优质湖湘畜禽产品出湘出境。在畜牧业绿色循环发展上,加强农牧统筹,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防止养殖环境污染。

4.坚持政策保障的鲜明导向。《实施意见》明确了省市县人民政府对畜产品稳产保供的责任,明确了防疫、产品质量体系上队伍建设和监管要求,并在用地、财政和金融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切实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在保障用地方面,将畜牧业用地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养殖生产及其直接关联的相关用地纳入农业设施用地管理,明确可以使用一般耕地,并简化用地审批手续。加大林地对畜牧业发展的支持,在符合城镇或乡村规划的情况下,允许在Ⅱ级及以下保护林地内建设规模养殖场及配套设施(天然林地、生态公益林中的有林地除外)。在财政保障方面,加强对畜牧兽医社会化服务、畜禽生产与屠宰标准化示范创建、有机肥料生产和施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畜禽种业育繁推体系建设、畜禽产品冷链运输配送体系和畜牧业大数据平台建设的支持。明确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畜禽产品初加工等环节用水、用电优惠政策,落实畜牧兽医从业人员接触有毒有害物品津贴补助和工伤保险政策。在金融服务方面,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畜禽活体、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扩大生猪政策性保险覆盖面,能繁母猪、规模场育肥猪政策性保险做到“愿保尽保”,积极推进各地开展奶牛、肉牛、家禽等其他畜禽特色保险。鼓励地方开展畜禽养殖收益险、畜产品价格险试点。鼓励社会资本设立畜牧业产业投资基金和畜牧业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在保障肉品供应上,建立以猪肉为主的畜禽产品市场供应应急协调机制,加强监测预警,科学引导生产,缓解猪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