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495/2021-1852275 发布机构 市农业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09-09 公开日期 2021-09-09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 管好用好渔业发展补助资金 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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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指导各地规范实施渔业发展补助政策,管好用好渔业发展补助资金,促进渔业转型升级,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海洋渔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11号),以及《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24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财农〔2021〕4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以稳定实施政策、充分发挥政策效益为主线,强化渔业资源环境养护,提高渔业装备和基础设施水平,促进国际渔业资源养护和履约能力提升,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内容

重点对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海洋牧场、渔业基础公共设施、现代渔业装备设施、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等给予适当补助。

(一)国家级海洋牧场

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级海洋牧场建设,主要对人工鱼礁、管理维护平台、海藻等种(移)植修复、海洋牧场信息化等建设内容给予适当补助,促进海洋渔业资源养护,修复海洋生态环境。2021年主要对2019年批准的国家级海洋牧场进行补助,每个补助1750万元。对2020年后批准的国家级海洋牧场补助具体实施意见将另行研究制定。

(二)渔业基础公共设施

一是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建设。重点支持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防灾减灾能力提升、生产加工流通、垃圾污水综合治理、生产生活生态协同发展、运营与监管智能化等,打造港产城一体化发展的现代化渔港经济区。2021年起,对符合条件且纳入支持范围的渔港经济区分年度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实施意见将另行研究制定。二是远洋渔业基地建设。重点支持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远洋渔业基地,提高我国远洋渔船海外生产配套保障服务能力。2021年起,对符合条件的远洋渔业基地项目按照不超过中方企业已完成投资的30%给予补助。具体实施意见将另行研究制定。

(三)现代渔业装备设施

一是近海捕捞渔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含港澳流动渔船)。重点支持高能耗、安全状况差的老旧渔船更新改造为玻璃钢、铝合金、聚乙烯等节能环保安全新材料渔船,以及资源破坏强度大的渔船更新改造为资源友好型捕捞渔船。对符合条件的渔船按照渔船类型、船长分档给予适当补助;对船上设施设备改造按照设备类型给予适当补助。二是远洋渔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重点支持更新改造远洋渔船,加快推广北斗导航等智能终端设备,提升远洋渔业安全生产水平。对符合条件的远洋渔船按照渔船类型、总吨位、船长分档给予适当补助;对船上设施设备改造按照设备类型给予适当补助。三是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重点支持购置重力式网箱和桁架类养殖装备,提高养殖业装备水平,促进深远海养殖空间拓展。对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按照类型、周长、包围水体等分档给予适当补助。四是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围绕保障满足国内市场需求,重点支持水产养殖主产县大宗淡水及海水养殖产品就地加工,对具备加工冷藏能力的渔业企业及合作社等购置暂养净化、冷藏冷冻、生态环保等设施和原料处理、分级分割、灭菌包装等设备给予适当补助。补助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30%,每个项目单位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上述现代渔业装备设施四项内容均采取后补助方式。2021年,近海捕捞渔船整船和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远洋渔船船上设施设备更新改造、深远海养殖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四)渔业绿色循环发展

2021年,重点选择养殖面积1万亩以上的县实施内陆水产养殖池塘改造提升整县推进试点,支持集中连片养殖池塘开展标准化改造和尾水达标治理,促进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通过政策支持,试点县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率达到80%以上。中央财政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按照不同地区、县域集中连片养殖面积规模等进行分档补助。试点要坚决防止“非农化”、“非粮化”,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养殖池塘不予补助。年底开展绩效考核,对执行进度慢、成效不明显的县,暂停拨付下一年度资金或取消整县推进试点资格。具体实施意见将另行研究制定。

(五)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国际履约能力提升

一是渔业资源调查监测。重点支持开展公海渔业资源调查、过洋性渔业资源调查、全球重要鱼种资源动态监测评估和全国海洋渔业资源调查,动态掌握渔业资源状况。按项目类型和监测站位数(评估鱼种数)对承担调查任务的单位给予适当补助,每个监测站位数(评估鱼种数)、每个项目单位补助金额均不得超过补助上限,项目采取当年补助方式。二是国际履约能力提升。对履行国际公约养护国际渔业资源的远洋渔业企业进行奖补,引导远洋渔船开展负责任捕捞,养护国际海洋渔业资源。以远洋渔船为单位,主要依据远洋渔船履约评估成绩分类给予适当补助,项目采取后补助方式。具体标准详见附件2。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实施好渔业发展补助政策,确保渔区社会稳定。渔业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协调,密切沟通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细化政策措施。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出台的相关文件,结合实际加快完善规章制度,规范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的环节和流程。同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对申报材料和相关数据严格审核保管,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三)加强绩效管理。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科学制定绩效指标,将补贴政策与渔业管理相挂钩,引导渔民养护渔业资源。要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做好绩效监控、绩效自评,适时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运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四)严格资金监管。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要求,做好资金分配、下达与兑付。指导性任务采用因素法进行测算分配。补助资金通过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分年补助等方式进行补助,当年任务完成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参考因素。各地区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补助渔船跟踪监管,切实防止骗取、套取补助资金,以及闲置浪费等情况的发生。要加强数据信息化建设,详细掌握补助对象名称、标准、金额等基本信息,提高补贴发放的精准性。

(五)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要切实组织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突出政策导向,为政策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1.现代渔业装备设施补助标准表
2.渔业资源调查养护和履约能力补助标准表

(详见农业农村部公报网络版,www.moa.gov.cn)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