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审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畜牧法修订草案
来源:人民日报   日期:2021-10-22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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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

10月19日,受国务院委托,农业农村部部长唐仁健就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向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作了说明。

唐仁健介绍,草案主要修订了以下内容:  首先,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机制。具体包括: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风险管理、源头治理、全程控制的原则;明确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负责;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和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负责;构建协同、高效的社会共治体系,要求注重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优势和作用。  其次,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理和标准制定。包括: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风险分析和评估;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内容。  再次,完善农产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管控措施。建立农产品产地监测制度;加强地理标志农产品保护和管理,鼓励采用绿色生产技术和全程质量控制技术,提高农产品品质,打造农产品品牌;建立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对列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目录的食用农产品实施追溯管理。  最后,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措施。一是规范监督抽查工作。二是加强农产品生产日常检查,重点检查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等内容;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制度。三是完善监督检查措施,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有权采取进入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等措施。四是强化考核问责,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五是完善应急措施,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六是强化行刑衔接,规定县级以上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执法衔接和配合。

畜牧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

10月19日,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家洋就畜牧法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作了说明。  关于畜牧法修改的必要性,李家洋说,畜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业,也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的支柱产业和增加农牧民收入的重要来源。当前,畜牧业发展仍存在一些问题。针对畜牧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亟须对现行畜牧法作出相应的修改完善。  畜牧法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首先,完善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完善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条件;强化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草案增加“畜禽屠宰”一章,对畜禽屠宰的行业发展规划、企业条件要求、质量安全管理和风险监测制度、无害化处理及补助等作出规定。  其次,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加大畜禽遗传资源保护;支持畜禽种业自主创新;促进草原畜牧业发展;引导畜禽养殖户发展。其中,为拓展农民就业和增收渠道,草案规定,国家引导畜禽养殖户依照畜牧业发展规划有序发展,依法保护畜禽养殖户合法权益;鼓励龙头企业带动畜禽养殖户融入现代畜牧业产业链,加强面向畜禽养殖户的社会化服务;支持畜禽养殖户和畜牧业合作社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与旅游、文化、生态等产业融合。草案还就鼓励发展特种畜禽养殖作出规定。  三是保障畜禽产品有效供给。一方面,完善畜禽产品保供稳价措施。另一方面,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域划定。为防止违法扩大禁养区域,草案规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禁养区域划定管理办法。禁养区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