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组织制定了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辖区养殖用药和监管工作实际,参照记录样式编印本行政区域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记录内容不得少于记录样式规定项目。
附件:畜禽养殖场(户)兽药使用记录(样式)
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
2022年3月11日
附件:
备注:1.本记录适用于兽用化学药品、兽用中药的使用。记录内容可纸质填写,也可电子方式记录,作为兽药使用记录凭证提供给屠宰企业、监管部门等主体时,应打印并加盖养殖单位公章或由养殖户负责人签名确认。2.使用方法:填写饮水、混饲、肌注、输液等方式。3.使用总量:按照兽药标签说明书规定的使用量计算当天用药量。4.休药期:以兽药产品质量标准或说明书标签标注的时期为准。5.停药日期:以该品种兽药使用的最后时间为准,用药过程中可在该栏目填写“用药第*天”。6.兽用疫苗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做好免疫记录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