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印发
来源:农业农村部公报   日期:2022-05-05 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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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渔业生产活动,强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我部研究制定了《“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农业农村部

2022年3月14日

 “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方案

为确保“中国渔政亮剑2022”系列专项执法行动(以下称“亮剑2022”)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精神,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按照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的工作定位,聚焦禁渔重点任务和渔业管理突出问题,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渔区公平正义和国家渔业权益,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渔业高质量发展,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组织领导

“亮剑2022”由农业农村部统一领导,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以下称“渔业渔政局”)会同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称“长江办”)统筹协调,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或渔政执法机构(包括承担渔业行政执法职责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对独立设置的渔政执法机构,下同)具体组织实施。

“亮剑2022”成立指挥部,指挥长由渔业渔政局局长刘新中担任,副指挥长由长江办主任马毅、渔业渔政局副局长江开勇和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成员包括渔业渔政局、长江办和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相关处室负责同志。指挥部办公室设在渔业渔政局渔政处。

三、行动任务

“亮剑2022”分为十个具体专项执法行动。

(一)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常年禁捕专项行动

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长江流域禁捕有关工作的通知》《依法惩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的意见》有关要求,充分发挥长江禁捕退捕工作专班和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工作专班协调监督作用,强化非法捕捞全链条执法监管,推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四清四无”常态化,完成好“三年强基础、顶得住”的长江十年禁渔阶段性任务。工作重点为:

1. 摸排违法线索。按照全覆盖、无死角的要求,加强长江流域重点水域暗查暗访、走访摸排,深挖细查各类违法捕捞活动线索,利用通报约谈、挂牌整治等手段,压实属地监管责任。

2. 严打非法捕捞。聚焦重要时段、重要水域、重点对象、重点物种,强化日常巡查、蹲点驻守,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捕捞行为。落实水域、船籍港两个属地责任,加大长江口禁捕管理区常态化巡航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沿海作业渔船违规跨区捕捞行为。

3. 规范垂钓管理。严厉打击一人多杆、单线多钩、长线多钩等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严禁使用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4. 强化经营监管。建立健全水产品“合格证+追溯凭证”索证索票制度,配合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对电商平台、水产市场、餐饮场所和渔具市场等经营环节的执法监管,推动长江野生江鲜禁售禁食。

5. 加强能力建设。加快实施“亮江”工程,推进网格化管理制度落实落地,发挥协助巡护、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利用信息化装备设施,进一步提升渔政执法效能。

承担单位: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二)海洋伏季休渔专项行动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通告〔2021〕1号)等文件确定的时间节点和相关制度,继续坚持最严格的伏季休渔执法监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海洋捕捞渔船(含捕捞辅助船,下同)应休尽休、海洋渔业资源得到休养生息。工作重点为:

1. 落实船籍港休渔。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应休渔渔船名册,落实“依港管船”“定人联船”“船位报告”“定期点船”“信息周报”等管理制度,发现未按规定回船籍港休渔的,限期返回船籍港休渔;擅自出海作业的,要及时召回并依法严处。

2. 强化执法巡查。充分利用全国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https://www.vmscenter.com)等信息化平台,加强渔船渔港动态监控,及时掌握渔船动态船位及轨迹,强化信息实时通报、随机查验和执法协查。坚持日常巡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组织海上日常巡查、交叉检查、突击抽查、区域联查。加强渔港船位监管,发现渔船疑似出海的,及时核实查处。加大重点港口、海域巡查频率,突出“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省际交界线”和渤海、黄海北部、长江口外等重点海域的巡航监管。严厉打击涉渔船舶跨线、跨海区作业。

3. 聚焦重点对象。抓好异地休渔渔船、大型冷冻船、“拖改刺”“拖改围”“拖(围、刺)改钓”渔船、法院扣押渔船、生态环境(渔业资源)监测调查船、养殖船(含采捕自繁自养贝类船只)等渔业船舶执法监管,发现违法从事捕捞的,依法严处。

4. 严管特许捕捞。加强特许捕捞执法监管,落实特许捕捞渔船标识网具核查、生产全程动态监控、指定港口卸货等监管措施。发现违反特许捕捞规定的,从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特许捕捞资格。

5. 强化全链条执法。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强部门协作,从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适时组织省际联合交叉执法行动。

承担单位:沿海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三)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专项行动

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和《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等规定,在海上涉外渔业综合管理协调机制下,完善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持续实施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清理取缔行动,推动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数量持续减少。

1. 整治“三无”船舶。联合相关部门加大水上执法力度,发现“三无”船舶(含套牌船舶)、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书的船舶等从事涉渔活动,一律押回渔港处置;利用休禁渔期等时间段集中组织封港清船,发现疑似涉渔“三无”船舶,责令禁止离港或指定地点停靠,并组织调查,对查实的涉渔“三无”船舶,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取缔。

2. 整治违规网具。严厉打击使用禁用渔具、网目尺寸不合格渔具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绝户网”作业行为,特别是使用多层囊网、加装衬网渔具的违规行为。联合公安、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生产、经营“绝户网”等禁止使用的渔具行为。

3. 组织公开销毁。积极组织涉渔“三无”船舶和“绝户网”等违规网具公开集中拆解、销毁活动,以案释法,充分发挥震慑作用。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四)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规范利用专项行动

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关于开展“清风行动”的通知》等规定要求,严厉打击非法猎捕、交易(贸易)、运输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提高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和经营利用水平。工作重点为:

1. 强化栖息地监管。加强对海龟、斑海豹等物种栖息地巡护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猎捕等破坏水生野生动物资源及栖息地行为。

2. 强化经营利用执法。按照职责分工,会同相关部门规范经营利用水生野生动物行为,重点整治市场、餐饮场所等重点区域内非法经营海马、加利福尼亚湾石首鱼、鳄鱼、中国鲎等物种的行为。加强对海洋馆、水族馆等繁育展演场所监管。

3. 严格特许利用管理。加强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打击未经批准或超期限、超范围人工繁育(或经营利用)活动。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五)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专项联合行动

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七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工作的意见》(农渔发〔2021〕18号),依托涉渔船舶审批修造检验监管协调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审批修造检验行为,全面加强涉渔船舶综合监管工作。工作重点为:

1. 渔船拆解报废执法。落实《海洋捕捞渔船拆解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严厉打击使用报废渔船违规从事渔业活动行为。

2. 渔船身份标识执法。会同公安、船舶检验等部门加强渔船执法检查,严厉查处伪造、变造船舶户牌,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以及未经检验擅自下水作业等违法行为。

3. 渔船修造监管及溯源倒查执法。配合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渔船修造活动监管执法,全面摸排辖区内渔船修造厂点,检查修造生产经营活动,重点查处违法修造、无照经营等违法活动,清理取缔“沙滩船厂”。协同公安、海关、海警等部门将修造情况纳入涉渔船舶案件调查范围,涉嫌违法违规修造的,会同有关部门溯源倒查船舶修造厂点,对修造厂点违法违规活动依法处罚。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六)黄河等内陆重点水域禁渔专项行动

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黄河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等禁渔制度要求,严厉打击禁渔期违法捕捞活动,推动渔业资源持续好转。工作重点为:

1.落实禁渔渔船管理。以县(市、区)为单位建立禁渔渔船台账,因地制宜实施“集中停靠”“定人联船”“定期点船”等管理措施,强化渔船管理,掌握所辖渔船动态。

2. 加强重点区域执法。组织水上、陆上重点区域巡回检查、交叉执法、联合执法,对电鱼等非法捕捞活动易发、高发水域和交界水域实行分片包干、高频巡查,必要时实施蹲守驻守检查。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强化餐饮环节管理,严厉打击在禁渔期以“野生鱼”等为噱头销售水产品,扰乱禁渔秩序行为。

3. 组织实施交叉执法。强化地区间执法合作,适时组织省际间联合执法、交叉执法行动。

4. 加强休闲垂钓执法。严厉打击一人多杆、一杆多钩等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以休闲为目的的垂钓行为不列入执法查处范围,地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承担单位:黄河、海河、辽河、松花江、钱塘江、淮河、珠江、闽江和海南内陆水域等禁渔水域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七)水产养殖用投入品规范使用专项行动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水产养殖用投入品监管的通知》(农渔发〔2021〕1号)安排部署,依法打击水产养殖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使用环节相关违法行为,提升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工作重点为:定期巡查水产养殖场所,检查养殖记录,严肃查处使用假劣水产养殖用兽药、禁用药品与其他化合物、停用兽药、人用药、原料药等养殖水产品的违法行为。对使用冠以“非药品”“动保产品”“水质改良剂”“底质改良剂”“微生态制剂”等名义的假劣兽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发现违规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规定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农药等违法活动线索,及时依法查处或者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八)涉外渔业监管专项行动

加强与周边国家渔政执法合作,深化与公安、海警等部门协调配合,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严厉打击侵渔和非法捕捞、越界捕捞行为,保护渔民合法权益,稳定周边和公海海域渔业生产秩序,树立我负责任渔业国家形象。其中:

1. 中俄边境水域。在黑龙江、乌苏里江、松阿察河、兴凯湖等水域,抓好重点区域布控和水面巡查,会同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和侵渔行为。实施好中俄春季和秋季渔政联合执法检查。

2. 中朝边境水域。在辽宁省水丰水库,吉林省云峰水库、渭源水库、鸭绿江(吉林白山、通化段)、图们江(干流及红旗河、珲春河等主要支流),联合公安、海事等部门开展非法捕捞治理,严厉打击无证生产、越界捕捞和侵渔等违法违规行为。

3. 中老和中越边境水域。加强中老渔政联合巡航执法,保护和修复澜沧江水生生物资源。在中越边境条件具备的区段加大执法力度,推动开展同步执法行动。

4. 公海和周边海域。深化与公安、海警等部门的执法合作,强化源头治理和港口管理,严厉打击涉渔“三无”船舶、套牌渔船非法出境(越界)捕捞和海上侵渔活动。加强联合执法,严格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强化捕捞生产物资补给等环节管控,依法取缔涉外渔业黑中介,斩断非法利益链,督办一批大案要案。

承担单位:沿边沿海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九)打击电鱼行为专项行动

严厉打击电鱼活动,确保大范围、群体性电鱼行为现象基本杜绝,散发性电鱼行为持续减少。工作重点为:

1. 严打违法电鱼活动。加大对举报频繁、存在时间长、群众反映多的电鱼行为高发、频发水域的执法巡查频度,必要时开展驻守监管。依法从重处罚使用电拖网等违法作业活动,涉案电鱼器具和船舶一律没收,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 严打违法制售活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网信等部门,深挖排查电鱼违法线索,严厉打击违法制造电鱼相关器具行为,依法取缔制造电鱼器具的黑窝点、黑作坊。严肃查处从事电鱼器具销售的商店、商家和电商平台,消除违法土壤。

3. 加强执法监督考核。落实打击电鱼执法行动纳入地方“河长制”“湖长制”绩效考核体系相关工作,加大考核力度。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

(十)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

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水上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以防范化解渔业重大安全风险为主线,坚持精准治理、依法治理和源头治理,扎实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管专项行动,实现更高水平的安全,服务好渔业高质量发展。其中:

1. 巩固提升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对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逐条逐项抓好落实,深入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实施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渔业船员违法违规记分办法》《渔业船舶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等规章制度。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约谈机制,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开展较大等级以上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评估评查。

2. 深化推进“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深化联合宣传教育,开展典型事故警示警醒、防碰撞专题培训和商渔船船长“面对面”活动。强化商渔船联合执法,加大对商渔船密集区、事故多发水域巡查力度,突出“网位仪AIS”清理治理,坚决遏制重特大商渔船碰撞事故发生。

3. 大力开展渔业船员违规上岗专项整治。对职务船员配备不齐、普通船员人证不符、不持证上岗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专项整治,推进“职务船员缩短晋升时限、理论实操合并考试和配员标准优化完善”三项改革,提升渔业船员整体安全水平。

4. 持续开展渔业安全专项整治。聚焦“拖网、张网、刺网”三类高危渔船和“自沉、碰撞、风灾、火灾”四类事故高发情形,以防范船舶不适航、船员不适任、冒险航行作业为重点,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风险隐患自查自纠、交叉排查和集中整治。

承担单位:地方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其中“商渔共治2022”专项行动由沿海各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执法机构承担。

除上述十个专项执法行动外,各地应按照《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等部署要求,统筹抓好水产养殖、水产苗种生产、水产种质资源、涉渔工程等方面执法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渔业渔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方案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亮剑2022”工作实施方案,部署做好专项执法行动,确保取得实效;推荐指挥部副指挥长(厅局级负责同志担任,负责本地区“亮剑2022”统筹协调、条件保障等相关工作)、指挥部成员(渔政主管处室或省级渔政执法机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本地区“亮剑2022”具体实施方案的制定及实施)、联络员(一般工作人员,负责工作联络,并按月通过中国渔政管理指挥系统报送执法数据等)人选。相关人员名单于3月20日前报渔业渔政局。

(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外事、公安、海警、水利、网信、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工信等部门沟通协调,推动实施部门联合执法、联合办案,构建捕捞、运输、销售全链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机制,提升监管合力。统筹执法力量,在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开展联合执法、联动执法,形成水陆执法闭环。对于发现的大案要案要坚决查处、依法公开,强化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达到“查办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我部将视情况针对重点地区和重大案件开展执法监督。执法过程中,发现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案件线索,要依法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三)创新执法制度。创新方式方法,在工作手段、资源整合、平台搭建等方面加强创新,提升渔政队伍履职能力,确保完成工作任务。加强《重大渔业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工作规定》《长江流域非法捕捞重点地区挂牌整治实施办法》《依法严厉打击海洋渔业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渔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宣贯落实。要充分发挥社会公益组织作用,公开举报电话,完善有奖举报机制,构建专群结合监管机制。依法依职能强化渔业生态公益诉讼,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

(四)助力扫黑除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按照扫黑除恶常态化部署安排,继续深挖渔业领域内组织涉渔“三无”船舶非法捕捞、非法越境(界)、电毒炸鱼和海洋捕捞中划界圈海、渔港码头“扒皮”等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公安、法院、检察院等部门做好案件查办,坚决打击组织化、团伙化、链条化违法犯罪活动。

(五)强化执法保障。按照《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渔业发展支持政策推动渔业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渔政执法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文件部署要求,积极协调财政等部门,加强渔政执法装备建设,并将装备运行维护、罚没物品处置等执法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疫情防控物资保障供应,保障渔政人员健康安全。加强渔船动态监控管理系统使用培训,提高系统应用能力。完善执法激励机制,对于工作突出的渔政执法集体和个人,要以适当方式给予表扬奖励。

(六)积极宣传引导。将执法宣传摆到更加突出位置,与执法行动同研究、同部署。加强以案释法,推动重大涉渔违法犯罪案件在重点渔区公开宣判,强化警示作用。指定信息员做好向“中国渔政”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报送信息。充分发挥电视、电台、报纸等主流媒体宣传作用,及时宣传发布各地渔政执法重大案件,及时回应执法行动中的热点敏感信息。落实普法责任制,加大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的宣传,营造“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执法监管氛围。

请将“亮剑2022”执法数据调度汇总表(每月10日前)、上半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7月10日前)、海洋伏季休渔专项执法行动工作总结(9月22日前)、全年执法行动工作总结(11月20日前)报送至渔业渔政局(工作总结电子版请同时发送),涉及长江流域渔政执法任务的,同时抄报长江办。执法数据样表见附件2、3、4,填报要求另行通知。

专项执法行动期间,遇重大情况请及时报我部。

附件:1.“中国渔政亮剑2022”指挥部副指挥长、成员及联络员名单

2.“中国渔政亮剑2022”力量投入调度汇总表

3.“中国渔政亮剑2022”检查事项调度汇总表

4.“中国渔政亮剑2022”查办案件调度汇总表

(详见农业农村部公报网络版,www.mo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