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遴选培养办法》印发
来源:农业农村部公报   日期:2022-09-15 1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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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有关部署要求,建立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遴选培养的长效机制,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遴选培养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2022年7月29日

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遴选培养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乡村人才振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42号)关于大力遴选和培养农机生产及使用一线“土专家”等有关部署要求,推动农机实用型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农机使用一线人才在推进农业机械化技术进步和生产服务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的遴选和培养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机使用一线“土专家”(以下简称“农机‘土专家’”),是指长期扎根农村、长期服务于农机使用一线,具有一技之长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和高质量发展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基层农民实用型农机人才优秀代表(不含公职人员)。

第四条 农机“土专家”遴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突出政治过硬、作风过硬、技术过硬、实绩过硬的标准,不唯身份、不唯学历,唯其土、唯其专、唯其实,统筹兼顾服务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等各产业的基层农机作业、推广、经营、维修、管理等人员。

第五条 农机“土专家”遴选工作分别由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组织,每三年进行一次。入选的农机“土专家”分别列入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土专家”名录。

第六条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组织遴选、公布全国农机“土专家”名录,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以下简称“农机化总站”)承担全国农机“土专家”遴选、名录管理和培养使用等方面具体工作。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土专家”遴选、名录管理、培养使用和全国农机“土专家”推荐上报、培养使用等工作。

第七条 农机“土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专业素质过硬。在以下一个或几个方面具备扎实的专业技术才能:农机具研发改进、农机驾驶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操作人员须获得相应证件)、农机故障诊断维修(一般应获得高级技能证书)、农机化技术推广、农机作业服务、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管理、农机安全监理和农机农艺融合、农田农机作业通行条件建设、智能农机装备应用等。

(三)实践经验丰富。在种植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等领域从事农机化技术推广、生产服务、运用管理等相关工作7年以上。其中,参加全国农机“土专家”遴选的应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

(四)带动效果明显。热心公益,愿意为新机具新技术公益性示范推广工作提供支持,善于凭借农机专长帮助农民群众解决农业生产难题,在推动机具创新、引领农机化技术运用推广、带动群众致富、规范参与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实施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五)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基层农机使用一线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遵纪守法履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优良,没有严重违法违规和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行为。

获得农机化相关科研推广成果、劳动技能竞赛奖项、工作成效认定等人员优先考虑推荐。

第八条 全国农机“土专家”一次遴选300名左右。省级农机“土专家”遴选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实际确定。

第九条 遴选工作按如下程序开展:

(一)工作部署。农业农村部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印发通知,部署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土专家”遴选工作。

(二)提名推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村、镇两级和有关方面提名,广泛征集相关方面意见,产生农机“土专家”推荐人选,经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逐级报送至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三)省级评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评选推荐,择优产生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土专家”人选和全国农机“土专家”推荐人选,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土专家”入选名录,并将全国农机“土专家”推荐人选报送农业农村部。

(四)部级评选。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组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国农机“土专家”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择优产生全国农机“土专家”人选,并经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入选名录。

第十条 农业农村部公布入选名录的全国农机“土专家”名单,并颁发证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公布入选省级名录的农机“土专家”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十一条 农机“土专家”名录和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结束后符合条件的,且本人愿意继续履行相应职责的,经确认后可延续。

第十二条 农机“土专家”结合自身专长,积极参加全国和本地区农机产品研发改进、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农机化技术推广、项目实施、政策落实、咨询培训等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三条 农机“土专家”分类纳入全国和省级农业农村相关专家人才库,支持其承接或参加各级农机化新技术新机具试验示范推广、农机具研发创新、农机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农田农机作业通行条件建设等项目。

第十四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鼓励支持农机“土专家”开展农机具研发创新、承接农机化技术推广等项目、参与农机化发展规划与政策项目决策咨询、领办创办农机服务组织等方面工作,支持指导农机“土专家”申请职称评定、进入各地有关人才扶持政策范围,组织农机“土专家”参加农机化相关展览展示和学术研讨交流等活动,积极向有关方面推荐使用,持续加大培养使用力度。

第十五条 农机“土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其移除名录: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利益、违反职业道德的;

(二)存在提供虚假信息或证件等失信行为的;

(三)利用农机“土专家”身份非法谋取利益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跟踪了解农机“土专家”个人履职情况,对存在上述情况或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提出移除名录建议;农机“土专家”因年龄、健康、转从事其他行业等原因,可以自行提出终止申请。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存在移除名录的情形进行核实后,提请相关单位予以移除,废止证书。

第十六条 农机化总站和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农机“土专家”名录库管理,安排专人承担农机“土专家”联络工作,接受社会对农机“土专家”的咨询、监督,跟踪了解农机“土专家”工作动态,通过官方平台和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有关情况及时向相应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农机“土专家”有效期结束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内农机“土专家”履职情况总结,并进行评鉴,符合条件的可推荐保留。相关工作与新一轮遴选工作一并进行。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定期总结农机“土专家”培养使用情况,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广泛开展农机“土专家”的宣传推介,大力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良好氛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