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 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 代表人 (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汨农(农药)立〔2018〕1号 |
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产品案 |
汨罗市田园农资经营部(刘献忠) |
92430681MA4LMFCE5H |
刘献忠 |
2018年6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汨罗市田园农资经营部仓库内检查,发现堆放有高效氯氟氰菊酯(甲胺磷)农药产品(包装上标农药登记证号PD20085626,171218/005/2)生产批次该农药产品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通过调查,当事人2018年5月份通过物流的方式从江西红土地化工有限公司购入采购、销售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高效氯氟氰菊酯(甲胺磷)农药产品30件,此农药产品标签存在欺骗消费者、吸引消费者购买。当事人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其行为未对农业生产造成实际上的损失。至今为止,共销售4件氯氟氰菊酯(甲胺磷)农药产品给屈子祠镇种田大户翁卫仁,获销售额440元人民币,其余26件氯氟氰菊酯(甲胺磷)农药产品全部退回厂家。 |
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农药经营者不得加工、分装农药,不得在农药添加任何物质,不得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农药的规定。 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款关于“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改正,并作如下行政处罚:1、予以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40元,并处5000元罚款。 |
刘献忠于2018年8月27将5440元罚没款交到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
汨罗市农业局于2018年8月18日作出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