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来源:汨罗市农业农村局   日期:2021-07-14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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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农字〔2021〕33号

 

关于做好我市2020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

 

全市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为落实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湘农联〔2018〕169号),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0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湘农办函〔2021〕140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贴息对象

1、主体类型: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种猪场和规模猪场、种养大户等。

2、业务类型:从事粮食、蔬菜、水果、油菜、茶叶、中药材种植及家禽、水产养殖等。

二、贷款资金使用范围

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设施(含畜禽舍、机库棚等)建设、储藏、运输等装备设施建设,购买饲料、种苗、化肥、农药等农资,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等。

三、贴息标准

贷款额度在1000万元以内的,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贷款额度在1000-5000万元的,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0%进行贴息;贷款额度在5000万元以上的,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进行贴息。贷款利率低于市场报价利率的,按实际利率计算。(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各商业银行计算并公布的基础性贷款参考利率,与各主体在银行的实际贷款利率不是同一概念)。单个贴息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对与主导产业发展结合紧密和银行获得相对优惠利率贷款的经营主体进行贴息。

四、贴息时间(时限/日期)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之间有支付贷款利息的主体均可参与。按月或季付利息的,按实际付息时间计算贴息;在2019年放贷2020年一次性付息,未参与2019年贴息的,此次正常申报可全额贴息;在2020年放货,2021年一次性付息的,虽然在本次贴息时间内未支付利息,主体可到汨新路中国人民银行打印个人征信报告,此次可贴2020年从放贷之日到2020年从放贷之日到2020年12月31日之间的利息。银行贷款或同一笔贷款已获得国家、省级有关贴息补贴的,本次不予贴息。

五、申报操作时间

7月15日-7月31日填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资料,8月1日至9月10日填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料,逾期将不再审核主体信息资料,不再审核主体贴息资料,后果由主体自行承担。

六、申报方法

已参与2019年贴息的主体,电脑浏览器登录“湖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直报平台”填报相关资料申请贴息;未参与2019年贴息的,先行手机下载“湖湘农事”,在“湖湘农事”首页“贴息申请”里,按主体实际情况及系统提示先行注册,待县级审核通过,收到“湖湘农事”发来的资料审核已经通过的信息后,在电脑浏览器登录“湖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直报平台”(具体方法请各主体参阅汨罗市农业贷款贴息群管理员发出的《操作详解》)。

七、申报原则

坚持“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审核中发现弄虚作假的经营主体将列入黑名单,取消其贴息资格。

八、未尽事宜

以湘农联〔2019〕169号及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及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2020年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湘农办函〔2021〕140号)精神为准。          

 

 

汨罗市农业农村局

2021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