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处罚结果 |
汨农(种子)罚﹝2023﹞2号 | 汨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擅自调运未经植物检疫的水稻种子案 | 2023年5月12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到当事人门店进行执法检查,当事人门店货柜上摆放有标称湖南神龙大丰种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神龙大丰牌“H优518”水稻种子(审定编号国审稻2011020、湘审稻2010032,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B(湘)农种许字(2016)第0008号,净含量:1.0kg,检测日期:2022年11月),同时在其门店进门靠左(南面)墙堆放有3件“H优518”水稻种子。经现场检查,“H优518”水稻种子无植物调运检疫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汨农(野生动物)罚﹝2023﹞1号 | 胡**捕捉石蛙案 | 2023年6月10日,本机关收到汨罗市公安局案件移送线索(询问笔录1份、石蛙17只)。随即,本机关立案调查。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得知当事人2023年6月9日晚在长乐镇青狮村智源三组的田野里捕捉石蛙17只(1.2斤),捕捉的石蛙货值金额为21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1、没收捕捉的石蛙; 2、罚款人民币600元。 |
汨农(野生动物)罚﹝2023﹞2号 | 罗**捕捉石蛙案 | 2023年6月10日,本机关收到汨罗市公安局案件移送线索(询问笔录1份、石蛙17只)。随即,本机关立案调查。当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得知当事人2023年6月9日晚在长乐镇青狮村智源三组的田野里捕捉石蛙17只(1.2斤),捕捉的石蛙货值金额为219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 1、没收捕捉的石蛙; 2、罚款人民币600元。 |
汨农(农安)罚﹝2023﹞1号 | 胡**销售兽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 2023年6月14日,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在汨罗市**家庭农场抽取鸡蛋样品(23NJ0401、23NJ0402)。8月17日,本机关收到岳阳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产品不合格线索交办函,8月21日本机关立案调查。8月21日和8月29日,本机关分别对汨罗市**家庭农场负责人凌**和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证实了当事人在饲养土鸡的过程中使用了氟苯尼考。2023年6月13日,当事人以1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汨罗市凌伟家庭农场40公斤鸡蛋。6月14日岳阳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样在汨罗市凌伟家庭农场抽取鸡蛋样品2公斤,至8月21日止,剩余38公斤鸡蛋在汨罗市**家庭农场处未销售。该批次鸡蛋货值60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罚款人民币8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400元。 |
汨农(农环)罚﹝2023﹞1号 | 霍**露天焚烧秸秆案 | 2023年10月24日中午,本机关接到归义镇政府案件线索,当事人在稻田里焚烧秸秆。随即我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发现归义镇石桥坝社区甲连屋路边稻田里有焚烧秸秆后的明显痕迹,通过询问调查,当事人在稻田边上烧瓜藤,因风大将稻田的秸秆引燃,过火面积约3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罚款500元 |
汨农(农环)罚﹝2023﹞2号 | 王**露天焚烧秸秆案 | 2023年10月24日下午,本机关接到白塘镇政府案件线索,当事人在稻田里焚烧秸秆。随即我局执法人员赶到现场,发现白塘镇移风村十一组稻田里有焚烧秸秆后的明显痕迹,通过询问调查,系当事人所为,过火面积约3亩。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罚款800元 |
汨农(农药)罚﹝2023﹞1号 | 汨罗市****批发部经营劣质农药案 | 2023年10月3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在当事人门店出示执法证件后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门店货架下面堆放有标称为“甲满丁”牌无生产日期的哒螨灵农药19瓶。通过调查,当事人2021年11月份以210元/件(7元/瓶)的价格从厂家上门推销业务员李建雄处购进2件(30瓶/件)“甲满丁”牌哒螨灵农药,销售价为9元/瓶,剩余19瓶,该批次农药已超过农药保质期,当事人使用抹布将该批次农药生产日期搽除了进行销售,剩余19瓶农药货值171元。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1、没收19瓶“甲满丁”牌哒螨灵农药; 2、处以罚款2000元整 |
汨农(种子)罚﹝2023﹞3号 | 汨罗市**农资经营部经营劣种子案 | 2023年4月24日,省厅组织各市州开展2023年春季种子市场检查,在当事人门店抽取了标称广东现代种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水稻种子“耕香优荔丝苗”样品。2023年11月9日,本机关收到湖南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查处水稻不合格样品种子的函。在当事人门店抽取的样品编号2023YCC028(水稻种子“耕香优荔丝苗”样品)结果判定不合格。即日,本机关立案调查。11月10日和13日,本机关分别对当事人和广东现代种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业务员进行了询问,得知2023年1月当事人从广东现代种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湖南省区域内代理湖南金蜜蜂种业科技有限公司以40元/kg的价格购进种子批号为202211011的“耕香优荔丝苗”水稻种子1200kg,再以44元/kg的价格销售给附近的农户,5月20日,通过物流将未销售完的种子批号为202211011的“耕香优荔丝苗”水稻种子1140kg退回公司。当事人共计销售种子批号为202211011的“耕香优荔丝苗”水稻种子60kg,获得种子销售款2640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 | 1、没收违法所2640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以上罚没款共计人民币12640元。 |
汨农(兽药)罚﹝2023﹞1号 | 汨罗市**动物医疗诊所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案 | 2023年6月26日湖南省农业行政执法交叉检查组在对汨罗市**动物医疗诊所检查,该诊所是一家动物诊疗机构。执法人员在向该店负责人出示证件后,在检查中发现其药品柜上有三种进口兽药:2瓶“静灵”;1盒“罗硝唑胶囊”;1盒“泰乐菌素”但没有兽药进口产品批准文号、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或者新兽药注册证书等兽药批准证明,属于《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应按假兽药处理。 |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农业部关于兽药执法问题的批复》(农办政函(2012)24号)。按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兽药)》“序号:10:违法情节:“初次违法,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改正违法所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对违法单位处一万元并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假、劣兽药活动的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 罚款人民币10100元整 |
汨农(动监)罚﹝2023﹞3号 | 郭**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案 | 2023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时时发现汨罗市白水镇319省道停放一辆车牌号湘HLR0**小型栏式货车,车上装有生猪35头,随车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在对当事人和司机询问中得知当事人运输的生猪产品货值(共计34000元)。本机关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动物卫生监督)》“序号:13:违法情节:初次发生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裁量标准: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反第一百条第二款规定的,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运输的动物随车未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行为。 |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
汨农(农机)罚﹝2023﹞2号 | 瞿**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 | 2023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汨罗市神鼎山镇319省道和交警联合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瞿**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我局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后在当事人的陪同下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如下:瞿五平驾驶的拖拉机未悬挂拖拉机号牌,承载七吨竹子由东往西在省道319上行驶,经过我局执法人员仔细检查拖拉机,该拖拉机车架号码为:0159,动力号码为:DL807768,查询“湖南省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系统”获悉湘06B3231为2008年2月28日注册登记,年检有效日期至2022年6月,使用已经15年以上,达到报废条件。根据《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实行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接受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进行的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限期修复。拖拉机达到报废标准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不得进行作业,并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的监督下解体”的规定。本机关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并拍照取证。随即,本机关立案进行调查。并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提取了当事人驾驶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 《湖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五项:“使用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进行作业的,责令强制报废,处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500元 |
汨农(渔政)罚[2023]18号 | 刘**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案 | 非法捕捞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罚款15500元 |
汨农(渔政)罚[2023]19号 | 杨**未依法取得捕捞 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非法捕捞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罚款2000元 |
汨农(渔政)罚[2023]20号 | 杨**在长江流域 水生生物保护区 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案 |
非法捕捞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罚款10000元 |
汨农(渔政)罚[2023]21号 | 胥*未依法取得捕捞 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案 |
非法捕捞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罚款1000元 |
汨农(渔政)罚[2023]22号 | 宋*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案 | 非法捕捞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罚款18000元 |
汨农(渔政)罚[2023]23号 | 李**在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案 | 非法捕捞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罚款11000元 |
汨农(渔政)罚[2023]24号 | 龙**违规垂钓案 | 违规垂钓 | 依照《长江水生物保护 | 罚款600元 |
汨农(渔政)罚[2023]25号 | 项*超违规垂钓案 | 违规垂钓 | 依照《长江水生物保护 | 罚款600元 |
汨农(宅基)罚﹝2023﹞1号 | 陈*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 | 2023年5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 | 拆除未经批准建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