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湖南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推动我省林下经济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召集专家论证、局党组会审议通过,2021年12月20日,省林业局出台了《湖南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湘林经〔2021〕7号)(以下简称《办法》),省政府统一登记号HNPR-2021-25006,明确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本《办法》的必要性
2020年9月,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公布《全国创建示范活动保留项目目录(第二批)》,将“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列入其中。2021年4月27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五批国家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认定工作的通知》(便函改〔2021〕209号)明确提出:申报主体原则上为符合条件的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截至目前,全国范围内如广东、江西、江苏等多个省份均已开展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建设,宁夏等地也出台了相应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评定和监管办法》,我省实行的《湖南省林业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已于2019年失效,急需制定新的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管理办法,以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形势并以此为指导规范全省林下经济发展。因此,制定出台本《办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五章十八条。主要为规范我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认定和管理,确定了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主体范围,明确了申报主体规模、市场竞争力等申报指标,规范了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申报、认定、监测及取消称号的相关流程。
一是关于认定标准。申报主体应依法设立、从事林下经济产业、带动辐射能力强、社会声誉良好。从事单一类种植的林下种植面积应达1000 亩以上(其中集中连片种植 500 亩以上),近 2 年年平均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从事单一类养殖的林下养殖面积应达500亩以上,近2年年平均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从事种养结合的林下种植面积应达 500 亩以上(其中集中连片种植 300 亩以上),林下养殖面积应达300 亩以上,近 2 年年平均销售额500万元以上;从事林下经济产品的加工企业近2年年平均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二是关于申报程序。申报主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对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州林业局。市州林业局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经营主体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林业局。
三是关于认定程序。省林业局组织综合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及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或实地考察,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局领导审批。对拟认定的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通过湖南林业信息网或有关媒体公示 7 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省林业局发文认定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名单,颁发“湖南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标牌。
四是关于运行监测。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对辖区内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进行运行监测,签署意见后报市州林业局。市州林业局依据湖南省林下经济认定管理标准对经营主体情况进行审查,提出运行监测意见。运行合格的湖南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继续享有荣誉称号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运行不合格或拒绝报送监测材料的湖南省林下经济示范基地不再享有荣誉称号。监测结果由省林业局通过湖南林业信息网等相关媒体发布。
三、《办法》的创新与完善
一是取消部分证明事项。按照湘政办发〔2018〕86号文件要求,继续做好证明事项的精简,取消在原《实施方案》认定环节中需提交的法人证书、生产经营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会计报表、年度业务报告;专利、成果证书,食品安全证书,原产地保护、绿色(有机)食品、植物新品种证明、新技术推广等其他证明。并依据86号文件要求,改为由林业经营主体在申报时提交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经营主体相关资质情况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协同市场监管等部门进行核查,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
二是对特种养殖进行界定。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通知》(林护发〔2020〕22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湘政办发〔2020〕22号)文件精神,规定特种养殖是用于科研、医疗或展示等非食用性合法用途的野生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