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来源:未知来源   日期:2016-04-22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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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市州粮食局(商务和粮食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相关单位,湖南粮食集团(湖南粮食中心批发市场),天下洞庭粮油实业有限公司,省军粮长沙供应站:

《2016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已经省局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粮食局办公室

2016年4月5日

2016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是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推进依法治粮的关键之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在粮食收购政策调整完善和合理消化粮食库存中发挥重要作用。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今年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全省粮食工作会议确定的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全面加强法治粮食建设,按照省局“三主”工作定位和“三版”努力方向的总体要求,着眼“强基础、补短板、上台阶”的总体思路,牢牢抓住“管粮、管企、管人”的监管主线,以全面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为抓手,全力实施“监管创新年”行动,扎实推进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检查、粮食库存和储备粮检查、执行粮食收购政策检查、涉粮案件查办等重点工作,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为,切实履行粮食流通监管职责,为推动粮食流通各项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一、主动适应粮食流通新常态,全力实施“监管创新年”行动

(一)依法优化完善粮油库存检查方式。全面优化和完善粮油库存检查方式,建立全省性检查与随机抽查、专项检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检查模式。实施和健全“地方粮食部门和中储粮系统、市州之间双交叉检查机制”,提高检查的效果。探索引入第三方社会稽查机构力量协助开展检查,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加快粮食行业“双随机”抽查企业和检查人员名录库建设。按照《湖南省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湘政发〔2015〕30号)和《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粮办政〔2015〕346号)及省局随后出台的贯彻文件要求,协助建设全省统一的粮食经营者名录库和粮食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采集粮食经营者和执法检查人员相关信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数据管理节点,填报审核相关数据。实现通过摇号等方式,从名录库中随机选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同时做到“双随机”抽查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究。

(三)改进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方式方法。从2016年起,着重在提高创建工作效果和质量上下功夫,对前期评定的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和全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示范单位实行“动态管理、总量控制、定期复核”。同时,围绕案件查办、政策性粮食购销检查、库存检查等重点工作,采取分类专项创建的方式,突出重点和特色,提升示范质量和效果,切实发挥示范单位的示范带动和行业引领作用。

(四)建立适应当前形势需要的监督检查队伍。一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精神,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把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调整出来的人员编制重点用于充实基层粮食行政执法力量,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体系建设,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二是各市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一支“人员精干、专业精深、结构合理、能打硬仗”的应急检查队伍,“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战时”由省粮食局有关部门直接调度。

二、围绕粮食流通中心任务,切实抓好三项重点监管工作

(五)突出抓好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管,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及时投放市场。严格按照国家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12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管理,督促和指导粮食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的有关规定,依法治理各种形式的“出库难”。严肃查处掺杂使假、拖延阻扰出库、索要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加强对定向销售和其他形式销售的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监管,确保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低价处理的粮食不回流到国家库存,确保用粮企业按规定用途消化处理粮食。

(六)继续强化粮食库存检查,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今年的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要切实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国家四部委《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48号)的要求,对政策性粮食库存开展专项检查或随机抽查,对储备粮库存及有关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开展合规性专项检查。全面掌握储备粮管理和监管状况,及时发现储备粮管理中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提出建议措施。国家有关部门将进行重点核查。根据粮食流通形势和管理工作需要,开展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和最低最高库存等专项检查。

加大对库存粮食储存和质量情况,特别是超正常储存年限政策性粮食储存和质量情况的检查,适当增加扦样数量,实行异地交叉检验。强化库存粮食储存和质量安全属地监管责任,建立定期抽查制度。改进质量扦样方法,防止企业预先埋样,规避检查。

(七)抓好粮食收购等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确保国家惠农富农政策落到实处。当前,我省粮食库存量大,出库困难,收储矛盾空前突出。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严阵以待,收购专项检查要做到早谋划、早准备、早部署、早开展。重点开展对粮食收购资格、政策性粮食收储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以及“五要五不准”粮食收购守则等情况的检查,严肃查处“打白条”“转圈粮”、压级压价坑农民、抬级抬价损国家、买卖人情粮、以验质权收取好处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国家粮食收购政策落实到位,切实保护好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加强对粮食经纪人的引导、管理和服务,督促粮食经纪人守法诚信经营。在收购高峰期对重点地区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督促指导,从源头抓起,把好粮食收购政策关,为后续储存、销售出库奠定好的基础。

三、加大涉粮案件查办力度,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八)加大涉粮案件的查办力度。查办涉粮案件是国务院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是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核心内容。加大对违反国家粮食收储政策案件的查办力度,出重拳依法依规惩治拖欠农民售粮款、索要“好处费”以及“以陈顶新”等案件,绝不允许把中央兴粮惠农政策当作谋取小集团利益和捞取个人私利的手段,绝不允许算计国家、坑害农民,切实把中央兴粮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加大对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和出库管理规定的案件查办力度,确保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粮食出库及时投放市场,保障市场供应。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媒体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处置,增强涉粮案件查办工作的政治敏感性。案件查办要动真碰硬、勇于担当,办结案件要事实清楚、有根有据、定性准确、处理得当,办成铁案,经得起检验。对案件查办不力,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建立重大案件线索向纪检、司法机关移送移交机制,有效打击涉粮违法犯罪活动,提高案件查办工作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威慑力。

四、深入推进依法管粮,规范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行为

(九)建立健全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关工作机制。系统梳理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相关规章制度,深入分析涉粮违法案件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趋势,做好相关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工作。制定粮食监督检查办案执法程序规则,做到流程优化、效率提升、过程规范、结果准确。制定并公布监督检查权力清单,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实行粮食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严格执行粮食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裁量权,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粮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自觉接受同级党委、人大、社会舆论及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做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的相关配合工作。依托粮食部门政务网站,依法公开依照一般程序办结的涉粮违法行政处罚案件结果信息。全面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粮食行政执法协作机制,完善跨区协作配合的工作程序,推动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案件通报等综合协调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