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及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岳阳市县区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1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汨罗市文化旅游广电局(以下简称市文旅广电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汨罗市文物局、汨罗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局、汨罗市龙舟文化发展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文旅广电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岳阳市委、市政府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工作和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市委关于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管理、文物和博物馆事业的政策措施,加强广播电视阵地管理,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
(二)统筹规划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和文物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市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全市重点文化设施、旅游设施和广播电视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市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全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组织实施公共服务重大公益工程和公益活动,扶助贫困镇村广播电视建设和发展。
(六)指导、推进文化和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负责推动完善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拟定文物和博物馆公共资源共享规划并推动实施。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指导全市博物馆建设和馆际的协作、交流。
(八)负责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九)统筹规划全市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指导、协调、推动广播电视领域产业发展,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对各类广播电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进行管理。
(十一)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组织查处全市性、跨区域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等市场的违法行为,督查督办大案要案,维护市场秩序。
(十二)指导、管理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交流活动,推动汨罗文化走出去。
(十三)监督管理、审查广播电视节目、网络视听节目的内容和质量。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十四)指导、协调广播电视全市性重大宣传活动,指导实施广播电视节目评价工作。
(十五)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监测和安全播出进行监管,指导、推进国家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指导、协调广播电视系统安全和保卫工作。
(十六)指导文化、旅游、广播电视、网络视听行业、文物事业人才队伍建设。
(十七)协调、指导全市文物和博物馆安全防范工作。履行文物行政执法督查和文物安全督查职责,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的重大案件。
(十八)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龙舟节各项相关活动,促进龙舟文化发展,弘扬民族传统文化。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市文旅广电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加挂行政审批股、政策法规股牌子)。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组织协调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电规划政策,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电文物行业发展规划;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协调重要政策调研工作。承办重要文稿的撰写工作。承担新闻宣传、信息化建设、政务公开、机要保密、信访、安全工作。
依法负责权限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审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乙种)审批,港澳台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及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设立国内旅行社和经营范围变更审批等七项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受理以上行政许可事项,组织开展现场勘验、调研论证、评审评估,承担审查、审批、送达、信息统计等有关工作。承担文化、旅游、广电、文物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承担机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二)公共文化股(加挂艺术股牌子)。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事业发展规划政策、服务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和推动全市文化、旅游公共服务的工作,并推动相关公共服务的标准化、均等化建设。指导群众文化、未成年人文化和老年文化工作。统筹公共文化服务工作。指导图书馆、文化馆事业和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指导公共数字文化和古籍保护工作。承担本系统文化口行业扶贫和数据统计工作。
拟订全市文学、戏曲、戏剧、音乐、舞蹈、美术等文艺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文艺作品和代表全市水准及特色的文艺院团。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协调、指导、管理全市性艺术展演、展览等重大文艺活动。
(三)产业发展股(加挂龙舟文化开发股牌子)。拟订全市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和广电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促进文化产业相关门类和旅游产业及新型业态发展。推动产业投融资体系建设。促进文化、旅游、广电事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
负责拟订本市端午龙舟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协调全市龙舟文化发展。负责龙舟文化发展办公室日常事务。
承担全市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规划、开发和保护。指导、推进全域旅游。指导全市重点旅游区域、目的地、线路的规划和乡村旅游、休闲度假旅游发展。指导文化和旅游产品创新及开发体系建设。指导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承担红色旅游相关工作。
负责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对外及对港澳台宣传推广与交流合作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全市文化、旅游、广播和文物电视整体形象国内外宣传推广工作。统筹指导和组织全市对外及对港澳台的文化、旅游、广播电视和文物领域交流合作相关事务。负责组织协调开展跨地区宣传推广和交流合作活动。指导协调全市重点文化和旅游区域、目的地和线路宣传推广工作。
(四)市场管理股。拟订全市文化市场和旅游市场管理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承担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拟订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场所、设施、服务、产品等标准并监督实施。监管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服务质量,指导服务质量提升。承担全市旅游经济运行监测、假日旅游市场、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负责旅游口扶贫和数据统计工作。
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电文物综合执法工作标准和规范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整合组建文化、旅游、广电和文物综合执法队伍。指导、监督全市文化、旅游市场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设备。
(五)遗产保护股。拟订全市文物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不可移动文物调查和申报工作。负责可移动、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管理。组织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普及和贯彻实施;指导不可移动文物行政执法,会同有关部门查处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协同有关部门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负责拟订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宣传和传播工作。
拟订全市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指导全市博物馆、纪念馆的业务和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文物对外合作交流,文物展览的审批和报批。指导抢救、征集社会上珍贵流散文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工作和红色旅游发展工作。
(六)传媒机构和播出管理股。承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业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广播电视节目传送、有线电视付费频道、移动数字电视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督导广播电视节目评价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推进广播电视体制机制改革。管理信息网络传媒视听节目许可证的发放,承担广播电视视听视频业务的审批工作。监管卫星电视接收设施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落地与接收。指导、调控电视剧的播出。协调推进广播电视“村村响”、“户户通”。推进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和监测监管网的规划,推进广播电视有线、无线、卫星等传输覆盖体系建设。督导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技术保障工作,指导、监管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工作。指导实施广播电视有关安全制度和处置重大突发事件预案。承担全国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职业资格和网络视听从业人员管理工作。
(七)人事财务股(加挂科技教育股牌子)。拟订局机关和直属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负责对机关人员的日常考评和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工作,以及单位人员的职务晋升工作;拟订全市文化、旅游、广电人才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电领域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监督、管理文化、旅游、广电行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工作;协调、指导全市文化、旅游、广电行业职业教育工作;承办全市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关工作;负责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国(境)及对外文化旅游广电新闻出版交流人员的呈报和政审工作;负责局直属单位人员在职教育及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负责部门预算和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负责全市文化、旅游和广电财务口统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审计、政府采购工作。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管理、基本建设项目。指导全市重点及基层文化、旅游、广电、文物设施建设。
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按相关章程设置。
第五条 市文旅广电局机关行政编制10名。设局长1名(兼龙舟文化发展办公室主任),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
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事业编制2名。人员只出不进,编制出一减一。
市文旅广电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2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