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汨罗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序号 |
违法行为 |
从轻减轻行政 处罚条件 |
自由裁量处罚幅度 |
法律依据 |
实施主体 |
1 |
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
从轻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按照《湖南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
2 |
对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
从轻处罚自由载量幅度按照《湖南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
3 |
对用人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
从轻处罚自由载量幅度按照《湖南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的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
4 |
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 过国家职业卫 生标准的处 罚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处罚(仅限噪声,超标准值10%以内的) |
从轻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按照《湖南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
5 |
对用人单位未 按照规定在产 生严重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岗 位醒目位置设 置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
从轻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按照《湖南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指导规则》、《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执行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八)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
6 |
对公共场所经 营者未按照规 定对公共场所 的空气、微小 气候、水质、 采光、照明、 噪声、顾客用 品用具等进行 卫生检测的行 政处罚 |
在责令整改期内主动按照标准和规范检测,检测合格的,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并可 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自由栽量幅度按照《湖南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执行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 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 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 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 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 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
7 |
对公共场所经 营者未按照规 定对顾客用品 用具进行清 洗、消毒、保 洁,或者重复 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行政处罚 |
在责令整改期内,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处罚自由裁量幅度按照《湖南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执行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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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 说明书)不符合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规定或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行政处罚 |
生产企业:在责令整改期内主动按照标准和规范修改命名、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以处3000元以 下罚款。经营单位:在责令整改期内主动及时整改,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可以处3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处罚自由栽量幅度按照《湖南省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湖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指导标准》执行 |
《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
汨罗市 卫生健康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