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20-1736046 发布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08-07 公开日期 2020-08-07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20〕36号)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岳环罚决字〔20203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博林室内门加工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681XXXXXXXXX  经营者:刘林

详细地址:湖南省汨罗市新市镇团山村十三组

汨罗市博林室内门加工厂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2020529日对你厂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厂新建室内门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厂房租赁合同》、《建设项目情况登记表》、《关于汨罗市博林室内门加工厂室内门加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说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720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72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036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仟捌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厂于2020825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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