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20-1736056 发布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08-07 公开日期 2020-08-07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20〕34号)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岳环罚决字〔202034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阳市优乐化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2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邹广辉

详细地址:湖南省汨罗市桃林寺镇大托村

岳阳市优乐化肥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2020521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私自设置排污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关于湖南丰惠肥业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有机(无机)复混肥、生物有机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岳环评[2016]42号)、《关于湖南丰惠肥业有限公司年产15万吨有机(无机)复混肥、生物有机肥项目(年产5万吨有机无机复混肥、5万吨生物有机肥/有机肥)阶段性竣工环保验收意见的函》(岳环评验[2016]33号)、《湖南丰惠肥业有限公司与岳阳市优乐肥有限公司的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710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2020715日向我局提交了《关于申请减免处罚的报告》,经研究,决定对你公司提出减免处罚的理由,不予采信。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710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034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于2020825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