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20-1743511 发布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09-07 公开日期 2020-09-07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20〕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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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罚决字〔202051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隆兴石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伟平

详细地址:湖南省汨罗市川山评镇芭蕉村月形组

汨罗市隆兴石材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202065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对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进行安全分类存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汨罗市隆兴石材有限公司年产1万立方木装饰石材整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汨环评批[2019]005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资料存档备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日修正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82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82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051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日修正版)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于2020925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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