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20-1743512 发布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0-09-07 公开日期 2020-09-07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20〕52号)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岳环罚决字〔20205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惠丰石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XXXXXXXXXX

投资人:陈灿朝

详细地址:湖南省汨罗市川山坪镇金华村

汨罗市惠丰石材厂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2020610日对你厂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对暂时不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进行安全分类存放;2、未采取相关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汨罗市惠丰石材厂年产20万平方米麻石板材整治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汨环评批[2018]031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资料存档备查表》、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日修正版)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0824日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厂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厂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824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05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117日修正版)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你厂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合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厂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厂于2020925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