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21-1800769 发布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02-08 公开日期 2021-02-08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20〕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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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罚决字〔202018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尚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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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谢小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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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尚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2020年11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发现你公司超过国家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氨氮浓度为27.2mg/L,标准值为15mg/L,超标1.81倍;COD浓度为310mg/L,标准值为100mg/L,超标3.1倍;总磷浓度为4.48mg/L,标准值为0.5mg/L,超标8.96倍)。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查笔录》、《关于伍市至益阳高速公路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湘环评[2018]31号)、《监测报告》(汨环监督字2020-139)、《湖南省伍市至益阳高速公路项目土建工程第11合同段合同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112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125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018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你公司2021223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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