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21-1829544 发布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06-23 公开日期 2021-06-23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2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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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罚决字〔202183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和拓骨料再生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

经营者陈松

经营场所汨罗市白水镇大塘村检湾组(原砖瓦厂址) 

汨罗市和拓骨料再生厂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5月7日汨罗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压滤泥饼)露天堆放至生产场地西北侧,未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62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62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183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2021721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