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21-1843770 发布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1-07-19 公开日期 2021-07-19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决字〔202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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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环罚决字〔202111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加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人代表汤楚平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罗江镇石仑山村(107国道1543公里处) 

湖南加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1年4月17日汨罗分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厂内约2吨左右废液氨未经许可擅自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我局于202161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进行了申辩,经案审会审议,结合汨罗分局意见,决定不予以采信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61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164号)及《送达回证》、你公司《关于岳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的申辩报告》、汨罗分局《关于湖南加华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申辩的处理建议》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四)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2021816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