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502/2022-1920879 | 发布机构 | 市环境保护局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 | 2022-03-18 | 公开日期 | 2022-03-18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岳环罚决字〔2022〕1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天缘松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凌海波
住所:湖南省汨罗市罗江镇群英村十六组
汨罗市天缘松香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调查并移送我局,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月21日,汨罗分局对你公司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2021年度未按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对锅炉废气排放口、雨水排放口采取1月1次自行监测;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未按照排污许可规定记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8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2月28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2〕1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二、 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肆万元整。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合并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履行情况的报告和后督察
请你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前将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委托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和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实施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