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汨环罚决字〔2023〕008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   日期:2023-09-20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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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决字〔2023008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范粮鸡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

经营者:周**

住所:湖南省**************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81日,汨罗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场位于*************************的肉鸡养殖项目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恶臭废气。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之规定。 


我局于2023829日告知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23008号)及我局2023829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表13通用裁量表,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肆仟肆佰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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