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502/2023-2136984 发布机构 市环境保护局 公开范围 全部公开
生成日期 2023-11-28 公开日期 2023-11-28 公开方式 政府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汨环罚决字〔2023〕022号)

来源: 日期: 【字号:大 中 

 

 

 

环罚决字〔2023022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立诚汽车维修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

经营者:于*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3年10月26日,汨罗分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在从事机动车维修过程中油漆喷涂、烘干废气处理设施未按要求装填活性炭。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照片、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11月9日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汨环罚告字〔2023〕022号)及我局2023年11月9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中表13通用裁量表,责令你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