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汨环罚决字〔2024〕16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环评与污染排放股   日期:2024-11-15 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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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罚决字〔202416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天顺科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李*

住所:汨罗市屈子祠镇 **********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

2024年9月4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检查发现,你公司位于汨罗市屈子祠镇范家园村七组的年产50万吨机制砂建设项目厂房西北侧地坪有约50米长,约6米宽,约2米高的物料(砂土)露天堆放,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孟身份证复印件;你公司年产50万吨机制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5页复印件;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市天顺科达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年产50万吨机制砂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岳汨环评〔2024〕002号)复印件;你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你公司2024年8月28日的《停产报告》。

2.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4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4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片证据7张。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环罚告字〔202416)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表13)的裁量情形,对你公司违法行为的具体裁量情形如下: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其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其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其裁量百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其裁量百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其裁量百分值为0%。具体计算公式为:(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即:裁量起点Y=(1万/10万)×100%=10%;(2)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罚款金额=[10%+0%×(1-10%)]×10万=1万。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