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汨环罚决字〔2024〕1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罗市塘坊养猪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681**********
经营者:唐**
住所:汨罗市桃林寺镇 **********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10月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检查发现,你场位于汨罗市桃林寺镇江北村塘坊2组的生猪养殖项目在正常养殖的情况下,自行配套建设的除臭设施(除臭水帘)未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下列主要证据证明:
1.你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经营者唐呈祥身份证复印件。
2.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9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片证据9张。
你场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1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汨环罚告字〔2024〕17号)告知你场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场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以及裁量基准运用的理由和依据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通用裁量表(表13)的裁量情形,对你场违法行为的具体裁量情形如下:①违法行为的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其裁量百分值为0%;②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其裁量百分值为0%;③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其裁量百分值为0%;④环境违法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其裁量百分值为0%;⑤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不良影响(一年内):无,其裁量百分值为0%。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章第二节简易程序第五十一条对应最高罚款数额为3000元。具体计算公式为:(1)裁量起点Y=(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即:裁量起点Y=(0.3万/10万)×100%=3%;(2)罚款金额=[Y+(裁量百分值累计之和)×(1-Y)]×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即:罚款金额=[3%+0%×(1-3%)]×10万=0.3万。
责令你场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对你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你场应于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缴款书”将罚款缴至岳阳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场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证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收处罚款。
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场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