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汨环不罚决字〔2024〕2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凌鑫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凌**
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新市镇 **********
一、生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19日,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经审批部门同意情况下,擅自在汨罗市新市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天立路西侧原湖南天立橡胶有限公司厂房内建设年产1万吨改性树脂项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凌海波身份证复印件;湖南汨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南凌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凌鑫年产1万吨改性树脂项目备案证明》(汨高政审〔2024〕73号)复印件;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关于湖南凌鑫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万吨改性树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等级的说明》。
2.你公司2024年9月10日与湖南顺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咨询服务《技术咨询合同》;你公司《熟松香树脂生产工艺流程图》和《生产主设备清单》复印件;你公司与湖南天立橡胶有限公司《租赁协议》。
3.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9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19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0日制作的《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相片证据7张。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陈述、申辩等权利内容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于2024年 11月4日以《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汨环不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三、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鉴于你公司在接受调查后立即停止了项目建设,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并与第三方环评公司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已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并参照根据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的通知》第2条建设项目管理类条款,经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