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岳汨环不罚决字〔2024〕1号)
来源:岳阳市生态环境局汨罗分局环评与污染排放股   日期:2024-07-26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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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岳汨环不罚决字〔2024〕1号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同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

  法定代表人:李*

  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新市镇 **********

  2024年7月16日,根据岳阳市生态环境事务中心《关于移送湖南同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线索的函》,经汨罗分局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在未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申请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跨省转移利用备案的情况下,于2024年6月8日向天津恒信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转移(销售)一车重32.19吨的废塑料。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照片、询问笔录和现场监察文书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汨罗分局对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案审会研究,鉴于你公司初次违法且生态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根据《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君山区人民法院起诉。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