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内容 |
危险废物经营及转移许可 |
办理程序 |
一、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 申请单位请环保部门认定的单位编制有与所经营和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及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将如实填写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地区环保局,如材料齐备无误→地区环保局受理→组织有关人员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进行上网公示。 二、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许可 (一)危险废物转移出地区 移出单位将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及相关材料送地区环保局→地区环保局函告接收地环保部门→接收地环保部门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审核并做出批复→地区环保局将接收地环保部门批复情况告知移出单位。 (二)危险废物转移入地区 接收单位将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移出地环保部门的函)送环保局→环保局受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审核→对申请进行批复。 |
办 事 条 件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地区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发证的单位,同时应满足如下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和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以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二、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许可 需进行危险废物跨省级行政区转移的,同时应满足如下条件: 1.接收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2.接收单位处置能力评估报告结论可行。 |
申报资料 |
一、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企业概况; 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方案,内部质量控制、安全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事故应急措施; 4.直接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人员的资质证书或者培训计划; 5.由环保部门认定的单位所编制的有与所经营和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及危险废物经营能力评估报告。 二、危险废物跨地区转移许可 1.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及转移计划; 2.危险废物移出地(接收地)的环保部门书面意见; 3.接收单位《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4.接收单位的处置能力评估报告。 |
法律依据 |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四十九、五十一、五十四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
收费标准 |
免费 |
办理时限 |
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备注 |
分级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