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程序
一、提出申请。项目建设单位(企业)向汨罗市环境保护局污染管理股提出申请,领取汨罗市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按申请表内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二、资料审查。污染管理股对项目建设单位(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资料齐全时同意接受申请,资料不齐全时退回建设单位(企业)补充齐全后再提交。
三、现场监察。污染管理股受理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单位现场(企业)监察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查看各项环保设施运行台账并出具现场环境监察意见,有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
四、发放排污许可证。建设单位(企业)按整改意见整改到位,污染管理股现场监察确认无误后组织本局排污许可证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建设单位进行会审,会审合格的本股20个工作日发放相应的排污许可证。
(备注:换证或年检的排污单位还须带原证和副本)
联系人:污染管理股 周 勃
联系电话:18692118861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程序示意图:
一、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质;
(二)生产能力、工艺、设备、产品等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产业政策要求;
(三)新、扩、改建项目执行了环评和三同时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和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能力。排放污染物符合环境功能区和所在区域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五)涉危企业有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和设施、装备;
(六)已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按规定应当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仪器的,已按照国家的标准和规范安装自动监控仪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以及申请前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三)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证明材料;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环境评估报告、审批意见、试生产批复、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及意见;
(五)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资料;
(六)近三年排污费缴费收据或排污费征收机构出具的近三年排污费缴纳证明;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列入清洁生产的企业,应提供清洁生产相关资料)。
三、有以下情况的排污单位还应提供:
(一)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证明文件;
(二)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
(三)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单位提供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等资料。
四、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时间
(一)新建项目在主要环保设施和措施已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核实同意试生产后30天内,申请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二)通过环保验收的,应在收到验收合格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排污单位应当在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投入试生产前30天提出排污许可证变更申请;
(四)《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1个月,排污单位应重新申请换证;持证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限进行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