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52号
来源:环保局   日期:2015-12-17 00:00
浏览量:1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5〕52号

 

被处罚人: 汨罗市双华有色金属加工厂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81000011664

组织机构代码:71702637-1

投资人姓名:郑双华

经营地址:汨罗市新市镇新书村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5年4月27日调查核实,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在汨罗市新市镇新书村从事废铝冶炼项目,现已建成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第六条“实行审批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8月28日向你单位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5〕62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单位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湖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开工建设并建成投入生产的,由有权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可以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根据《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40项之(二)的裁量依据,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废铝项目的生产并决定对你单位处八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