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35号
来源:环保局   日期:2015-12-17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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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5〕35号

 

被处罚人: 汨罗市八里纸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681000025452

法定代表人姓名:易樟

经营地址:汨罗市新市镇八里村17组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5年4月27日和5月25日调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位于汨罗市新市镇八里村的年产1万吨再生纸技改项目,在生产过程中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经监测,其外排废水中的SS、CODcr等超标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监测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15年6月2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5〕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13146元罚款;

2、限制生产。

限制生产采取每天生产时间不准超过八小时的方式,期限为两个月,时间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算。限制生产期间,你公司须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进行整改我局将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的情况实施后督察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