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3061000/2016-637995 | 发布机构 | 汨罗市政府 | 公开范围 | 全部公开 |
生成日期 | 2016-10-28 | 公开日期 | 2016-10-28 | 公开方式 | 政府网站 |
汨环罚〔2016〕12号
被处罚人:何福利
身份证号码:430681195501070917
住址:汨罗市城郊乡大路铺社区
经营地址:汨罗市桃林寺镇亦仁村
我局环境监察人员于2016年1月13日对你经营的牲猪养殖场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于2012年7月在汨罗市桃林寺镇亦仁村建设牲猪养殖项目,并于2012年12月建成并投入生产。2014年12月31日,我局对你生猪养殖场的环评报告表进行批复(汨环评批〔2014〕103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但你未申请验收,2016年5月3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经营的牲猪养殖场现场复查时,发现仍未申请验收,并且在正常生产。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16年5月12日向你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6〕20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没有进行书面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根据《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8项之(一)的裁量依据,我局责令你立即停止生产,并决定对你处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 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六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