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湘汨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年产30万m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拟审批公示
经审议,汨罗市环境保护局拟于近日内批准《汨罗市湘汨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年产30万m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现就项目环评相关情况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向我局来信来电进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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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年产30万m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汨罗市白水镇毛岭村 |
建设单位 |
汨罗市湘汨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湖南道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拟投资4330.34万元(其中环保投资75万元),在我市白水镇毛岭村建设年产30万m³商品混凝土建设项目。该项目以水泥、砾石、河沙、粉煤灰、矿粉、外加剂等为主要原辅材料,通过配料、计量、输送、搅拌、出料等工序生产商品混凝土,占地面积21333.3m2,建筑面积8044.12m2。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该项目设计、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施工期的环境管理和生态保护。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和运输路线,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易产生扬尘的散装物料、渣土和建筑垃圾须密闭式运输,通过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措施,确保建筑施工扬尘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高噪设备加装减振基座和消声隔音装置,夜间限制高噪声作业活动,建筑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工程基坑排水、冲洗水等施工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车辆冲洗和洒水抑尘,不外排;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农肥,不外排;该项目工程建设使用商品混凝土和装配式建筑,土建施工完成后应及时跟进绿化,防止水土流失;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按《汨罗市城市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尽量综合利用,实在无法资源化利用的须按汨罗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清运处置;装修施工应尽量选用水性油漆、隔热隔音门窗、节能灯具等环保型建筑材料,建材包装箱、袋等可回收废物外售综合利用,废油漆桶、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交具备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 2、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水泥、粉煤灰、矿粉等粉状物料使用专业车辆全密闭运输并优化运输线路,使用筒仓密闭贮存,进厂后以气动系统将粉料吹入原料筒仓,砾石、河沙等粒状物料道路运输过程中须做好覆盖措施,采用全封闭砂石料场,场内输送使用全封闭皮带传送,防止物料遗撒、跑冒滴漏造成环境污染;硬化进厂道路和厂内作业区域,定期洒水抑尘,及时清扫地面,冲洗运输车辆以,实行“净车上路”,粉状物料从上料、配料、计量、加料到搅拌出料都在密闭状态下进行,有效防治扬尘、粉尘污染;投料产生的含尘废气收集经多箱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水泥、粉煤灰、矿粉筒仓呼吸产生的含尘废气经仓顶式除尘器处理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1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后,通过不低于15米排气筒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设备处理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后引至楼顶排放;通过使用全自动封闭式生产设备、安装机械通风设施、做好厂区及周边绿化等措施,确保无组织排放废气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中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3、认真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按“雨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配套建设雨水、污水管网,初期雨水收集经沉淀处理后作为洒水抑尘用水回用,不外排;作业区、设备、车辆冲洗废水及沉淀渣干化渗滤液经沉淀处理后作为配料用水回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菜地施肥浇灌,不外排。 4、采取措施防止噪声污染扰民。尽量选用低噪声的先进设备并加强保养,搅拌机、配料机、输送机、风机等高噪声设备必须安装减振基座和消声隔音装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严格控制厂区生产时间和物料运输装卸时间,通过进一步优化平面布置、夜间限制高噪声作业、加强厂区和周边绿化等措施,确保产生的噪声和粉尘不会对周边住户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 5、规范固体废物的暂存处置。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其修改单的相关要求建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不得随处堆放;不合格混凝土与罐车废料、搅拌设备废料等可作为道路建设的路面垫料或土地平整的填料综合利用,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和沉淀池沉渣可回用于生产;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的要求规范暂存,交具备相关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利用处置;混入生活垃圾的含油抹布和生活垃圾一起交当地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及时清运处置。 6、加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设立企业环保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相关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加强内部环境管理,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牢固树立“预防为主”指导思想,防范因管理不到位可能导致的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环境应急器材、物资储备和应急演练工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能够得到及时妥善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