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汩罗环境保护局   日期:2017-10-11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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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环罚〔2017〕23号

 

被处罚人:汨罗市联发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81782861250B

法定代表人姓名:吴君康

住所:汨罗市城郊乡上马村

经营地址:湖南省汨罗市归义镇上马村

2017年3月22日,湖南省环保厅联合岳阳市环保局和我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汨罗市归义镇上马村的年产5.2万吨再生合金铝锭综合整治项目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但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经投入生产;2、脱硫塔因电机故障未运行,致使收集的废气没有经过脱硫直接排放大气环境中,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4月20日向你公司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汨环罚告字〔2017〕4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决定对你公司处壹拾万元罚款;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以及《汨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38项之(三)的裁量依据,决定对你公司处壹拾万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生产;

2、共处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 户名: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汨罗市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汨罗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七年五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