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统计局统计业务工作
内部稽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规范湖南省统计局机关统计业务工作,保障统计数据质量,切实加强内部监督,防范统计风险,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湖南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湖南省统计局机关各单位(包括下属事业单位)统计业务工作的稽查。
第三条 湖南省统计局机关统计业务工作稽查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统一规范、文明稽查的原则,坚持预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湖南省统计局机关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机关统计业务工作稽查工作,稽查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如实反映相关情况。不得拒绝、阻碍和抵制稽查,不得隐匿、篡改和毁弃稽查所需资料和依据。
第二章 稽查组织
第五条 湖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机关统计业务工作的稽查工作。
第六条 湖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应当建立统计业务工作稽查情况报告制度,及时整理稽查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稽查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定期向中共湖南省统计省局党组报告。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稽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重大情况下,应组建执法稽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八条 湖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应当建立稽查工作机制和责任机制。稽查人员应当对稽查情况的真实性和稽查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稽查事项
第九条 稽查主要事项包括:
(一)贯彻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政令情况。稽查有无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违背统计政令的现象,对中共湖南省统计局党组决定和局领导批示、指示要求是否贯彻落实到位;
(二)执行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情况。稽查有无违反统计标准和统计调查制度的现象;
(三)统计业务工作部署和落实情况。稽查统计工作布置会议、工作布置文件、全年工作要点和工作落实情况等资料;
(四)统计数据审核情况。稽查统计数据审核制度和统计数据审核台账等资料,审核台账应包括审核时间、审核单位、审核指标、上报数、审核数、审核依据、审核人签名、单位负责人签名、分管局领导签名等内容;
(五)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情况。稽查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和统计数据质量评估报告等资料,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时间、人员、指标、范围、方法、依据、结果和评估人员签名、单位负责人签名、分管局领导签名等内容。
(六)主要经济指标波动异常登记、报告和处置情况。稽查是否及时向湖南省统计局领导报告、是否按照相关统计制度规定和要求进行有效处置;
(七)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建设和管理情况。稽查统计调查单位名录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和标准,是否及时更新维护等;
(八)对外公开、提供统计资料情况。稽查是否存在违规公开、泄露秘密、应公开未公开或未及时公开和提供的情况;
(九)民意调查组织实施情况。稽查民意调查工作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组织实施;
(十)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专项调查等组织实施情况。稽查组织实施是否到位、数据质量是否真实可信、资料管理和开发是否及时有效;
(十一)重大事项集体研究和报告情况。稽查重大事项是否集体研究讨论,是否及时向湖南省统计局领导报告,查看重大事项集体研究讨论会议记录和报告审批记录;
(十二)统计从业人员、统计信用记录制度的落实情况;
(十三)湖南省统计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完成情况;
(十四)其他需要稽查的事项。
第十条 湖南省统计局机关各单位应对照稽查事项建立健全本单位稽查依据资料,包括建立工作制度,健全行政记录,规范工作流程,完善基础工作。
第四章 稽查方式
第十一条 稽查方式主要包括定期审查、专项督查和全面检查。
(一)定期审查是指对湖南省统计局机关各单位定期提供的数据审核台账、数据评估报告和单位名录库等进行定期审查。
(二)专项督查是指对各类大型普查、专项调查、主要经济指标波动异常情况及湖南省统计局领导要求督查事项进行检查。
(三)全面检查是指对湖南省统计局机关各单位统计业务工作进行全面检查,检查对象通过“随机”方式产生,每年对机关各单位实施全面检查面不低于20%。原则上两年内不对同一单位进行连续稽查,稽查对象涉嫌统计违法,对其实施稽查的次数,不受此规定限制。
专项督查和全面检查采取统计执法检查方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湖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应当对湖南省统计局机关各单位统计业务工作开展事前、事中和事后跟踪监督。
(一)事前监督,主要监督湖南省统计局机关各单位统计业务工作是否有安排、有部署,相关制度是否完善、工作方案是否科学等。
(二)事中监督,主要监督湖南省统计局机关各单位统计业务工作是否有落实、有举措,统计业务工作是否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等。
(三)事后监督,主要监督湖南省统计局机关各业务单位工作是否有效果、有影响,被稽查对象是否按照内部稽查处理决定进行整改落实等。
第五章 稽查程序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稽查前,应当拟定稽查工作方案,明确稽查目的、时间、依据、范围、内容、方式和人员安排、工作要求等。稽查方案经湖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人审核,报湖南省统计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稽查工作,应当提前3天向被稽查单位送达《湖南省统计局机关内部统计稽查通知书》,稽查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 被稽查单位名称;
(二) 稽查的依据、时间、范围、内容、方式;
(三) 被稽查单位应当提供的有关依据资料;
(四) 被稽查单位配合稽查工作的有关要求;
(五) 稽查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实施现场稽查工作时,稽查组或稽查人员应当依法履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稽查。认真制作《调查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和《现场件检查笔录》须经被稽查人员和被稽查单位负责人认可,并现场签字,同时加按手印。充分收集稽查所需证据资料,《现场检查笔录》和证据资料必须加盖被稽查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稽查结束前,稽查组或稽查人员应当就稽查工作的基本情况及被稽查单位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征求被稽查单位意见。被稽查单位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回复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七条 稽查组或稽查人员应当在被稽查对象回复意见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湖南省统计局执法监督局提交稽查报告。稽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稽查工作基本情况;
(二)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三)稽查结论;
(四)处理建议和整改意见。
第十八条 湖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应当在稽查组或稽查人员提交稽查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稽查报告进行审查:
(一)对被稽查单位的工作评价是否恰当;
(二)与稽查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三)稽查证据是否真实、充分;
(四)对有关问题的定性表述是否准确;
(五)提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意见是否合法、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审查发现证据资料不全或事实不清楚的,应当组织调查补证。
第十九条 稽查报告经湖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审查后,及时报告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重大事项须报中共湖南省统计局党组会议审定。
第六章 奖励惩处
第二十条 每年的内部稽查结果作为湖南省统计局机关各单位评选先进和干部考核、任用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于稽查中发现的模范遵守统计法律法规、统计业务工作完成出色的单位,进行表扬和表彰。
第二十二条 对于稽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应当由湖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出具《统计稽查意见书》;
(二)对发现有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的,在湖南省统计局机关予以通报,湖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对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限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并进行跟踪监督。
(三)对发现有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或者严重的,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进行立案查处。
第二十三条 被稽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湖南省统计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
(一) 拒绝、阻碍、拖延提供情况和资料的;
(二) 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的;
(三) 妨碍稽查人员行使职权的;
(四) 拒不执行稽查决定的;
(五) 报复陷害稽查人员的。
第二十四条 稽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湖南省统计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或政纪处分:
(一) 玩忽职守,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 徇私枉法,不客观公正稽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
(五) 擅自对外提供或泄露与稽查有关的资料和信息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