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78号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7-07-19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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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78

 

关于汨罗市***诊所向患者超范围提供中期妊娠引产药品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汨罗市***诊所;负责人:***;《身份证》号码:***;地址:汨罗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2017年7月7日,我局收到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移交的函即《关于对新市团螺诊所涉嫌“两非”药品案件移交的函》(函中告知:该局于2017年3月9日收到平江县卫计局移交的函,发现汨罗市新市镇团螺诊所医生李艳在实施引产手术的过程中有非法使用终止妊娠药品利凡诺等注射类药品,移送材料包括对该诊所负责人李艳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当事人处进行核实,当事人确认为平江县大洲乡上洲村孕妇许菲菲实施引产手术时,使用中期妊娠引产药品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当事人持有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430681000171)所批准的许可项目中未注明可以开展引产手术。2017年7月7日,经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17年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诊所负责人李艳进行了询问,制作《询问调查笔录》。

现查实,当事人于2016年12月13日托一个江西朋友从外地购进4支中期妊娠引产药品乳酸依沙吖啶注射液使用,购进价为10元/支,使用价为20元/支,货值金额80元,无法提供供货方的合法经营资质及购进票据。至2017年1月13日已使用了3支剩余1支被当事人销毁,违法所得6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该诊所的负责人李艳的《身份证》复印件、《乡

村医生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身份及具有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能力;

证据二:当事人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证明其市场主体资格及资质;

证据三:汨罗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移交的函即《关于对

新市团螺诊所涉嫌“两非”药品案件移交的函》(材料包括对该诊所负责人李艳的《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等)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证据四: 诊所负责人李艳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证明该店对违法行为事实的确认。

证据五: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现场检查笔录》一

份,证明对当事人进行核查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且查证属实,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局作为立案依据,并予以采信。

2017年7月13日,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送达(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监案告字[2017]7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的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中期妊娠引产药品和向患者超范围提供中期妊娠引产药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没有实施批准文号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应当与诊疗范围相适应,并凭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调配。”之规定。根据处罚竟合原则,追究其向患者超范围提供中期妊娠引产药品的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处罚。

鉴于当事人向患者超范围提供中期妊娠引产药品,并且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中期妊娠引产药品。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向患者超范围提供中期妊娠引产药品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没法所得60元;2、处以货值金额80元5倍的罚款,计400元。罚没款合计46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汨罗市建设银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7月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