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227号
关于汨罗市***超市有限公司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雷嗲香辣木瓜丝”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汨罗市***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邮编:414400;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JY14306810153014。
2017年9月10日,投诉人在当事人的超市内购买了商品若干,发现其中购买的“雷嗲香辣木瓜丝”超过保质期限,其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为2016年9月5日,保质期为270天,至购买日算已超过保质期100天;另购买的“蜀府瓶装红油豆瓣”也超过保质期限,其外包装标示生产日期为2016年09月01日,保质期为12个月,至购买日算已超过保质期9天。
2017年9月12日,投诉人向12315投诉热线进行了投诉举报,举报单编号2017WS02147。2017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检查。经查,该超市调味品柜台存放有食品“雷嗲香辣木瓜丝”三瓶,外包装标示生产商为宜州市宜味美什源食品厂,地址为宜州市庆远镇原32医院,生产许可证号为QS452716010116,产地为广西宜州,电话为400-691-1738,生产日期为2016年9月5日,保质期为270天,至检查日算已超过保质期105天。现场检查中,当事人将上述三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雷嗲香辣木瓜丝”予以当场销毁。
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批次预包装食品“雷嗲香辣木瓜丝”12瓶,已销售9瓶,剩余3瓶,购进单价9.6元瓶,销售单价12.9元/瓶,销售利润为3.3元/瓶,货值金计算9.6元瓶*3=28.8元。现场检查中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预包装食品“蜀府瓶装红油豆瓣”。经查实,当事人原销售的预包装食品“蜀府瓶装红油豆瓣”共购进12瓶,现已销售完毕,购进单价5.8元/瓶,销售单价7.5元/瓶,销售利润为1.7元/瓶。合计销售一瓶“蜀府瓶装红油豆瓣”和“雷嗲香辣木瓜丝”的利润为1.7+3.3=5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汨罗市天恒超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李敬平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经营经营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雷嗲香辣木瓜丝”的事实;
3、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雷嗲香辣木瓜丝”的事实;
4、预包装食品“蜀府红油豆瓣500克和雷嗲香辣木瓜丝400克”的商品进销存汇总查询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两种食品的事实;
5、我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预包装食品“雷嗲香辣木瓜丝”的事实;
6、现场拍摄销毁三瓶预包装食品“雷嗲香辣木瓜丝”照片1张,证明过期食品已经予以销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26处罚内容:“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无从轻或从重处罚情形的视为一般处罚”,裁量基准“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7万到8万的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元;2、罚款人民币79995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8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国开村镇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