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225号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7-10-29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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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225

           

   关于***(汨罗市***购物中心)购进预包装食品“卡尔顿”蛋糕等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相关

合格证明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汨罗市***购物中心);性别:女民族:汉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住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食品经营许可证:***

2017年9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的汨罗市万兴佳亿购物中心超市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超市购进的“卡尔顿”蛋糕等系列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食药监食责改〔2017〕第17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2017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超市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现场检查发现超市仍然不能提供上述食品的相关证明文件。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卡尔顿”蛋糕等系列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明的事实及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的事实;

2、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卡尔顿”蛋糕等系列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相关证明的事实及我局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后拒不改正的事实;

3、当事人经营的汨罗市万兴佳亿购物中心《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及具有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4、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规定。构成采购食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编号93处罚内容:“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情节“符合从轻处罚条件的”,裁量基准“5000到2.3万罚款”之规定。当事人在我局立案调查过程中立即进行整改,查验并提供了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5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国开村镇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