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53号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7-05-19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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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53

 

当事人:***,男,47岁,住汨罗市***,身份证号码:***;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经营范围及方式:湘食糕点制造、销售。

   2017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汨罗市职业中专学校内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汨罗市职业中专学校面包房生产销售的糕点产品未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原料、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10月19日正式生产经营上述糕点,截止2017年3月20日共计销售额6万元。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证据二: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承诺书》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生产销售食品的资质;

证据三: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进行生产销售活动的情况。

证据四:产品外包装照片二张,证明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事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且查证属实,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生产的散装食品应当在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原料、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之规定,构成未按照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违法行为。

2017年4月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告字〔2017〕2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听字〔2017〕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照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吊销许可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生产销售的所有糕点均未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原料、添加剂、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食品小作坊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且面向的消费群体为在校学生,营业额达6万元,属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未按照要求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相关信息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开户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