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269号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7-11-28 1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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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269

 

当事人:***,男,***岁,身份证号码:***;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经营范围及方式:湘式糕点制造、销售。

    2017年1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汨罗市***经营的面包店依法检查时,发现该店未配备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遂对该店下达了食药工商质量监案责字20171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年11月13日对该店再次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的身份证绘制件,证明当事人具备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能力;

证据二:当事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手抄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三:现场检查记录二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进行生产销售活动的情况以及逾期未在食品加工场所配备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未在食品加工场所配备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的事实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小作坊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有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之规定,当事人已构成未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配备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的违法行为。

 2017年11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告字201714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听字201716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配备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开户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