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229号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7-11-06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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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229

          

关于***销售经营超保质期食品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性别:男,出生年月:***年**月**日;住址:湖南省汨罗市***;当事人所经营商店名称:汨罗市***;地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营业执照注册号:***;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

    违法事实:2017年9月13日,我所接到市局转发的岳阳市12345公众服务热线督办单,获悉了关于刘女士对当事人涉嫌销售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投诉举报后立即派出执法人员黄龙、罗汪海对当事人经营的汨罗市***商店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货架上以下商品均超过保质期:1隆源村R枣皇帝黑糖枣8包;2香飘飘牌香芋味奶茶2杯;3香飘飘牌草莓味奶茶2杯;4香飘飘牌麦香味奶茶2杯;5大家红柑橘罐头3罐。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明其违法事实,本局于2017年9月14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货架上的商品:1隆源村R枣皇帝黑糖枣(产品标准号:GB/T 10782;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1309 1701 0003;规格型号:15克/袋;生产者名称:沧州隆源食品有限公司;厂址:河北省沧县崔尔庄镇周村;生产日期:2016年9月9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1元/包)共8包,2香飘飘牌香芋味奶茶(产品标准号:GB/T 29602;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5100 0601 0500;规格型号:80克/杯;生产者名称: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厂址:浙江省湖州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888号;生产日期:2016年9月4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3元/杯)共2杯,3香飘飘牌草莓味奶茶(产品标准号:GB/T 29602;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5100 0601 0500;规格型号:80克/杯;生产者名称: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厂址:浙江省湖州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888号;生产日期:2016年9月4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3元/杯)共2杯4香飘飘牌麦香味奶茶(产品标准号:GB/T 29602;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5100 0601 0500;规格型号:80克/杯;生产者名称:香飘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厂址:浙江省湖州经济开发区创业大道888号;生产日期:2016年9月4日;保质期:12个月;售价3元/杯),共2杯,5大家红柑橘罐头(产品标准号:GB/T 13210-2014;食品生产许可证号:QS4200 0901 0010;规格型号:265克/罐;生产者名称:枣阳市大家红食品有限公司;厂址:湖北省枣阳市吴店镇清潭清华街;生产日期:2015年9月6日;保质期:15个月;售价3元/罐)共3罐,都是在汨罗市大市场购进,至2017年9月13日被执法人员查获时均已超过保质期,共计货值金额35元。

    相关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具有合法销售食品的主体经营资格;

证据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合法身份;

证据三: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四: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证据五:对超保质期食品实物的照片一组,证明当事人销售经营超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且查证属实,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综上所述,当事人销售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2017年10月26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汨)食药工商质量案告字〔2017〕1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汨)食药工商质量案听字〔2017〕13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款“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并对其他货物进行彻底清查的积极表现,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项“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及《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第33条“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第1款“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第1项“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元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予以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开户账号:43001688066052500668)。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