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174号
来源:办公室   日期:2017-11-27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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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174

关于***涉嫌未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配备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案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男,45岁,身份证号码:***;系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经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经营范围及方式:早餐服务。

    20171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的早餐店依法检查时,发现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遂对该店下达了汨食药工商质量监案长所责改字(201748责令改正通知书2017119日对该店再次检查时,发现其仍未改正。

以上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生产销售食品的资质;

证据三: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进行生产销售活动的情况以及逾期未在食品加工场所配备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的事实;

证据四:《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本局已于2017111日责令当事人7日内配备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的事实;

证据五:对当事人进行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当事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的事实;

证据六:现场照片四张。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发表意见且全部查证属实,并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局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

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小餐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十项的规定”之规定,构成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食品小作坊当遵守下列规定:(四)保持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整洁,有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之规定所指的未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配备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1711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汨)食品药品工商质监管案听字〔201776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对上述作出的行政处罚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生产经营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小餐饮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未在食品加工经营场所配备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开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