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44号
关于***无照经营水泥案的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男;34岁;住汨罗市***;身份证号码:***。
2017年3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无照经营水泥店,从事浏阳南方水泥销售。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遂于当日依法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自2016年10月1日起,租赁了汨罗市***,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湖南浏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袋装水泥,到2017年3月30日止,共购进湖南浏阳南方水泥有限公司生产的浏阳南方P.C32.5R袋装水泥180.5吨,进价295元/吨,购进货值金额53247.5元,已销售176吨,库存4.5吨,销售价325元/吨,共计销售金额57200元,进销差价30元/吨,共计进销差价5280元;购进浏阳南方P.C42.5R袋装水泥24吨,进价340元/吨,购进金额8160元,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380元/吨,销售金额9120元,进销差价40元/吨,进销差价960元。以上两种水泥合计销售金额人民币66320元、进销差价人民币6240元。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二:门面租赁协议一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经营场所及开业时间的情况;
证据三:产品提货单十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水泥的情况;
证据四:现金收入凭单九份,证明当事人销售水泥的情况;
证据五:《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具体经营情况;
证据六:现场拍摄的相片2张,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情况;
证据七:《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详细情况;
证据八:证明材料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水泥的产品提货单的客户名称,填写了汨罗市东辉建材商贸有限公司;
证据九:《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水泥的进销差价及相关情况。
2017年4月15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听字〔2017〕20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参照《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四十四点“经营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十万元或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作如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240元;2、罚款人民币13760元;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人民币2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