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处字〔2017〕154 号
关于***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性别:男;民族:汉;住址:湖南省汨罗市***;身份证号:***。系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汨罗市**8商店,注册日期:2017年5月2日,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文具用品零售。
2017年9月5日,本局在护苗行动中对当事人经营的“汨罗市***商店”检查时, 发现当事人销售的芊喜客呀呀脆食品已经超过保质期,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当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7年8月30日,以14元/袋(20小包/袋,计0.7元/包)价格从汨罗市供货商处购进芊喜客呀呀脆含油型膨化食品2袋(合计40小包)(生产者:郑州恒鑫食品有限公司;产地:河南*郑州;地址:新密市曲梁镇全庄村二十组;保质期:9个月;生产日期:2016 -12-2),然后以20元/袋(计1.0元/包)价格销售,该食品保质期于2017年9月3日到期。截止2017年9月3日,当事人在保质期内售出33包;9月4日,超过保质期售出5包;剩余2包,9月5日被我局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芊喜客呀呀脆5包,合计销售金额5元,合计获利1.5元。
上述事实,主要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
证据二、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具有独立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能力;
证据三、执法人员于2017年9月5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超过保质期芊喜客呀呀脆食品的具体数量;
证据四、拍摄的照片1份,证明芊喜客呀呀脆外包装情况;
证据五、提取的当事人的《进货单据》、供货商证照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芊喜客呀呀脆来源、单价、数量等基本情况;
证据六、执法人员制作的销毁相片1份,证明在执法人员监督下当事人将剩余芊喜客呀呀脆当场销毁的事实;
证据七、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其采购芊喜客呀呀脆来源、数量、进销价格;当事人超过保质期销售食品数量、货值金额、获利情况;当事人为减轻危害后果采取了相应措施的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17年10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听字〔2017〕140 号)和《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汨食药工商质量监管案听字〔2017〕64 号),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违法销售过期食品货值金额共计5元,当事人因销售过期食品获利的1.5元应当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被发现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后,立即中止违法行为,主动下架、当场销毁过期产品,自行停业整顿、清理待售库存食品,参照《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使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第十八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二)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和《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暂行)》“32案由: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案违法情节:符合减轻处罚条件的裁量基准: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0-5万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作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1.5元;
2、处罚款人民币998.5元;罚没合计人民币1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汨罗支行;账户:汨罗市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账号:***)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汨罗市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4日